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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是个法律问题,还是社会问题
2011-05-04 09:17 来源:红网

“五一假期我不肯加班,老板让我停职。“4月30日,在一家外贸公司担任业务经理的刘女士称,公司的一笔订单马上就要到交货期限,但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工期紧张,公司领导安排她五一期间到位于山东枣庄的合作工厂监工,但并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意向。刘女士拒绝后,却收到了公司领导做出的对她停职一个月的处理决定。(《现代快报》5月2日)

这差不多都属于时令新闻了,就像中餐馆里的那些时令菜一样,每年碰到类似于放假的时令节气,都会准时出现。

不用再说什么法律了,年年我们都拿《劳动法》来说事,年年《劳动法》都很羞涩,就像邻家的小姑娘,不大喜欢出来面见生人。这要真按法律说事,这家公司绝对沾不到法律的理,对簿法庭都是有可能的事情。但问题是,为什么《劳动法》实施了这么多年,明知道违法、犯法,这样的事情还是“野火烧不尽,春风春又生”呢?

有一句话叫做:“如果道歉有用,那么要警察干什么。”在涉及到《劳动法》的问题上,这句话似乎就不是十分行得通。《劳动法》大概可以排到最涉及公民的切身利益,同时又最没有威慑力的法律之一。是谁造成了这样的后果呢?大约就是劳动部门自己,涉及到了这些劳资问题,一般就是民不举、官不究;即使民举了,官也不一定会去究。自己的立法自己都不坚定地去执行,有法而无治,就是《劳动法》最真实的一个侧面写真。

还有一个就是社会意识问题。比如说在这个问题上,有人就认为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工期紧张,在这种情况下老板让加班,并没有什么不妥;至于加班费,只是刘女士自己说没有支付加班费的意向,老板也没就说不给。作为部门经理,在公司有困难的时候,刘女士都不想帮着排忧解难,是不是也少了点敬业精神?

在很多人眼里、心里,《劳动法》就是个辅助,是基本保障,而不是用来和单位对抗的武器。具体到这件事情上,一般人融合了《劳动法》和社会需要的做法就是:1、交货期紧,公司要求加班是可以理解的,但加班后,要求公司按劳动法发放加班工资也是正当的理由;2、如果不在乎这份工作,就不要加班,可以的话,就另谋高就;3、这社会谁离开了谁一样过日子。

无论是从很严肃的法律上,还是从很讲究灵活性的社会上,其实我们都还没有为解决好假期加班这件事情做好充分的准备。加班是个法律问题,还是社会问题?我们何时才能不被这件事情纠结着并郁闷着?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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