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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光标的侠义人格和慈善法治化的呼唤
2011-05-10 08:28 来源:红网

徐永光先生在5月9日的《南方都市报》撰文《陈光标高调募捐的合法性应受质疑》认为,陈光标不顾法律规范,撇开慈善组织,把公益募捐的社会公共行为误导成个人随意的慈善秀,并质问:“是否凭借‘道德楷模’形象,行善就可以不受法律规制”?这个质疑提得很及时,但我以为:不宜对陈光标过于苛责,出现“陈光标式暴力慈善”这种失控的现实,责任并不在陈光标本人,其责任该由当前不完善的慈善管理机制来承担。

从历史长河来看,中华文化一向很重视精神教化,强调以德服人。今天,乡土中国的许多特性仍然像空气和土壤一样,沉默地塑造着中国人立身行事须臾不可逃离的习惯。陈光标也不例外,他一直致力于做慈善的“带头大哥”,其行为,颇有个人英雄主义色彩,更有古代富豪散尽积财的潇洒。像范蠡,史记上说他“致产数千万”,“尽散其财,以分与知友乡党”,可见,他并没有把财产捐给政府,我想,他自己就当过越王勾践的大官,太知道官僚系统人浮于事、雁过拔毛的作风了。

在中国的传统人格中,有一种豪杰侠义之士,陈光标所追求的当属这一种。侠义之士,能办普通人不能办之事,他的立身行事,使人间社会的委屈得以伸展,天下人莫不闻风慕悦。今日是法治社会,豪杰侠客不可以再仗义杀人(像荆轲刺秦王等)了,于是只有仗义疏财。中国有些地方的贫困令人不忍想象,近期媒体报道,贵州一些小学生由于求学路太遥远,多年来都没有中饭吃。有侠义精神的人,决不忍看到社会中有人受到贫穷、不公正等等委屈,决不忍不施以援手。

有些人质疑陈光标捐钱只为了出名,未免“以小人之心度君子之腹”。因义举而得名,这本是极自然的事。中国哪一个捐钱的富豪能够不出名呢?庄子说“名者,实之宾也”。行有其实,名必随之。关键要看出名是为了什么?有些人是为了光宗耀祖,有些人是为了捞取政治资本等不可告人的目的。陈光标则多次表示,他是为了给富人树立一个慈善表率,并自况“暴力慈善”。窃以为,他的言行是直率而自洽的。至少,他身上没有那些妄议之人的伪态。

今年一月份,陈光标一倡议,那么多富人朋友以及少量不知名的朋友全都愿意把钱交给他代为捐赠,这说明人家对陈光标的人格是高度信任的。加上他自己捐的三百万,共有四千万之多。这笔钱要不要向施捐者逐个汇报账目,要视捐赠者意愿而定。因为这是朋友之间的代办慈善,这和你我把钱交给朋友代捐是同性质的。何况钱捐没捐掉,新闻媒体一路都在追踪报道,如果受捐各方没拿到善款,一定会首先跳出来指责陈光标说谎的,在网络时代,这种谎言一定是隐藏不住的。

读者诸君也许想问:如果没有陈光标登高一呼,这四千多万钱会自愿流进官办慈善机构吗?为什么众多捐赠者舍弃各类慈善机构,宁可相信陈光标?徐永光先生的文章已经作出了回答:“中国的慈善体制尚未回归民间本性,带有浓重的官办色彩,存在透明度不高的弊端”。为什么我国有一部《捐赠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慈善仍然举步维艰?清末法学家沈家本指出:“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要搞依法慈善,首先要有周全的良法。

今天的慈善因境,我们知道,根子在于管理体制的弊病。我所呆的单位,几年来想搞个基金会,就一直搞不起来,在要吸纳社会善款的时候,每每只能求助于当地慈善总会,可是这些官老爷每天准时上下班,很难追踪善款的数字变化,他们还要“依法”收取善款的5%作为账户管理费。诸君一定也很愤慨:“就借用一下你们‘慈善总会’这个‘合法’的银行账号,凭什么雁过拔毛,而且还要拔五根之多?”哦!这就是现实。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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