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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能否守卫“精神卫生”
2011-06-12 09:22 来源:红网

10日,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精神卫生法(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草案首度对非自愿住院治疗内容做出全面规定。故意将非精神障碍患者送入精神病院治疗者,将承担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评估结果表示患者不需继续住院治疗的,患者或监护人可依法办理出院手续。(《京华时报》6月11日)

近年屡屡曝出“被精神病”事件,不该收治的个人由于种种精神病之外的原因,被送进精神病院进行隔离治疗,而事后,当事人往往遭遇投诉难、申诉难、出院难,受害者只能打碎牙往自己的肚里吞。在“被精神病”的事件中,有关责任人,不管是机关部门还是个人鲜有因此受法律追究的。这种责任追究的缺失,反过来又助长“被精神病”的流行,成为其难以杜绝的重要原因。

“被精神病”是精神上的一次巨大的灾难,它的出现是对公民表达权、人身自由权、健康权的粗暴践踏,令人心惊而齿寒。如何保证精神病医院的“精神卫生”,厘清法律界限,在那些真正需要治疗的精神病患者得到及时治疗的同时,又能防止某些人基于其他的目的而强行地去诊断和收治所谓的精神病人,一部国家层面的法律的出台是十分必要的。但是,值得思考的是,一部“精神卫生法”的出台是否就能守卫住“精神卫生”,是否就意味着“被精神病”的终结?

其实,即使《精神卫生法》未出台,对“被精神病”现象依法追究也并非不可能。去年3月9日,由于妻子的授意,家住济南的李元(化名)被精神病院工作人员强行捆送医院,这位“被精神病”者为此将精神病院和妻子告上法院,成功实现胜诉。济南市市中区法院一审“以侵犯公民人身自由”为由,判决精神病院依法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这次判决中的理由如下:“目前我国并无法律规定精神病医院有将精神病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强行收入医院治疗的权力”。事实上,除了公安机关(受严格限制),一般的政府部门也没有权力将疑似精神病人强行治疗。是以任何人、任何组织把正常公民强送精神病院的做法,无疑是明目张胆的违法之举,如果要问责,其实可以无须“精神卫生法”的支持。

但,有了明确的法律保障,毕竟也就多筑起了一道保卫公民权利的长城,这未尝不是好事。问题是,这个长城是否坚实到能“御敌于关外”,是否具有足够的威慑力让有胆前来侵犯的人不寒而栗?这样的担心不是没有来由的。这些年,从《城市救助办法》到《物权法》再到《食品安全法》、《新拆迁条例》……哪一次,我们不是满心的期待,欢心的鼓舞,但是又有哪一次我们都能笑到最后?手举《物权法》挡不住强拆,频发的食品危机……

还是一句老话,草案的出台,万里长征第一步。对于守卫“精神卫生”仅仅是一个开始,在踏出这一步之后,还有许多更为艰难,更为现实的问题等待我们去解决。比如如何去细化法律,将诸如“公共安全”之类模糊的定义和条款清晰化,更进一步的说,如何树立起法律的公信力,维护法律威严,让法律成为人民实实在在的保护神,都还需要持久的努力。有真正制约权力的决心,才会有“精神卫生”的湛蓝天空!

[作者:王国信]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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