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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法何时不再成为“明星法典”
2011-06-29 08:21 来源:红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27日再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草案维持一审时“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个人所得税免征额)起征点从2000元提高至3000元”的规定,同时将个人所得税第1级税率由5%修改为3%。(6月27日《羊城晚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自1980年9月10日通过以来,共经过了五次修订。其中,最近五年就修订了三次,恐怕是“最不稳定”的一部法律了。个税法“不稳定”的原因,在于个税法的规定过于具体,尤其是免征额的规定。不稳定的个税法,使得个税法年年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口水横流、板砖横飞,反过来又加大了个税法的不稳定性。一部法律,总是在公众的口水中不停地“修订”,实在不应该是个税法的“个性”。

个税法的不稳定,固然有着时代变迁的大背景,但关键的问题还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立法技术上有待商榷;二是个税法缺乏体系考量。从立法技术来说,个税法本应立足于在较长时期内的调整作用,不能规定得过于具体,针对于如今日新月异的个人收入和支出来讲,将个人所得税的免征额以人民币为单位进行规定,应当是一个大忌。从立法的体系考量来说,个税法体系除了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个税法典外,尚有国务院等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目前个税法并未给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留下余地。

保持个税法的稳定性,应当在个税法和行政法规间——或者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之间寻找平衡点,立法机关(个税法)在个税征收的基本原则和税率计算上进行规定,行政机关(行政法规)根据个税法确立的原则计算具体的免征额。比如:个税法对免征额提出基准参数,按照GDP增速或者其他数值的增长率确定个税免征额的计算原则,行政机关则根据个税法的原则规定进行适时修订。这样,免征额的变化不用涉及法律的变化,也避免了个税法“出镜率”太高,成为“明星法典”。

稳定性是法律的显著特征之一。权威源自稳定,稳定的法律,才能相对稳定地让民众对相关事项有明确的法律预期,利于人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利于社会的稳定。这是法律对自身功能设定的最起码的要求,也是法律严肃性的体现。即便是一些政府的抽象性文件,都不乏适用几年甚至十数年的例子,这是制度规范、明确和树立权威的必要条件。但从本次个税法的修订来看,要期待一部稳定的个税法,只能期待个税法下一次的“个性体现”了。

责任编辑: 储玲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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