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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了白转,盗“字”不算偷?
2011-07-22 10:01 来源:《中国青年报》

包括索尼、华纳、新艺宝、环球在内的7家港台大唱片公司,将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告上法庭,索赔2050万元,理由是“明知或应知未经他人许可上传侵权的录音制品,提供搜索、链接、榜单及下载服务”。(近日《广州日报》)

涉及知识产权的官司,其实越来越多了,但基本上只让我重复地生出慨叹:在中国,最难维之权,莫过于著作权;在中国,最弱势之人,莫过于著作权人。

著作权的难维权,首先,在于正当权利未必是法定权利;法律未必保护正当权利;法律未必不保护不正当权利。

这段时间以来,我个人现实操作一些著作权的维护工作,以各类评论性文章为切入点,尽管才刚刚开始,却已经结结实实地领教了维权的艰难。

譬如说,我们中间的一个人,他遵纪守法,他辛苦工作,有了劳动果实,从社会规则上说,能够容得其他人偷了去、抢了去吗?一般来说,当然是不容得。但现实,却是评论作者的劳动果实,偏偏被法律允许了任由人偷、任由人抢。

有条文可据的,“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是著作权法第22条的规定;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在信息网络上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这是2006年7月1日起施行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7款之规定。

诚然,在法律法规的相关条款中,都后置有例外。在著作权法中,表述为“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在《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表述为“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类似条款,本应是前置性的,只有经著作权人同意,才可以付费或不付费地转载使用其作品。当前置变成了后缀,条文本身,实际已相当荒谬了,相当于法律规定,偷东西、抢东西都合法,除非,东西的法定拥有者预见到东西的必然被偷、抢,并对前来偷抢的人说,我不允许你偷、抢我的东西,然后,偷抢才是违法的。造成了现实的维权操作怎样艰难,是可以想见的了。

在具体环节上,著作权法与《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立法初衷,显然不是让写作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评论作者通通饿死,却起到了这样的实际效果。这种前提下,维权,几乎成为笑话。

7家公司向迅雷索赔案,其实面临同一困境。即“明知或应知”前提下,提供盗版链接是不道德的,但不道德,却并不意味着不合法。

不谈论什么大道理,只在生存底线上说一句话:任何一个劳动者,他有选择劳动方式的权利;他应该有对自己劳动果实的拥有权;他有交易自己的劳动果实以维持生存的权利;如果法律不保护他的上述权利,则具体的法律条文乃至整个法律本身就不道德。

明确正当权利为法定权利,在相当程度上,便是法律存在的价值,是社会运行能保持着公平正义的基础。7月14日,有报道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工作近日正式启动。但愿经本次修订,能至少在上述之明显不合理的环节上,将正当权利明确为法定权利。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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