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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告诉我“当场砸毁”非法采砂船的法律依据
2011-07-24 08:48 来源:红网

22日上午,河北岗南水库管理局等7部门联合执法,对长期以来在岗南水库违法采砂船只设备进行捣毁、要求违法船只限期自行拆除,并撤离水库。平山县水务局对24艘采砂船进行了登记,将对每艘船只视其采砂量和船只大小处以最高1.5万元的罚款。目前,平山县累计出动执法人员1800多人次,彻底砸毁非法采砂船只40多艘,有力震慑了违法采砂行为。(7月23日《河北青年报》)

报道称,“彻底砸毁非法采砂船只40多艘,有力震慑了违法采砂行为。”我认为,在执法过程中采取“当场砸毁”非法采砂船的粗暴手段值得商榷。

请告诉我“当场砸毁”非法采砂船的法律依据。是的,“当场砸毁”40多艘非法采砂船,的确“有力震慑了违法采砂行为”。然而,我们也不得不承认,你执法部门可以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行使执法权,可以驱赶,可以把非法采砂船当作犯罪工具予以暂扣(注意,是“暂扣”而不是“没收”),甚至还可依据法律法规控制相关人员。但有一点是显而易见的,非法采砂船此时仍然是公民私有财产,在法院未宣布没收并进行拍卖(财产转移)之前,任何人都不得对实施“砸毁”。

再说了,即便日后法院认定非法采砂船是犯罪工具,相关部门也不能随意采取“当场砸毁”或“事后砸毁”的粗暴方式。“当场砸毁”是对“私有财产”的侵犯,是以大恶对付小恶;就算法院最终判决“没收”了,“事后砸毁”也是对社会资源的严重浪费——犯罪的是人,而不是工具,犯罪行为的法律后果的承担当是犯罪行为人而不是犯罪行为人所用的犯罪工具。

“当场砸毁”采砂船其实也是对法律程序的极大不尊重。我国法律虽然没有对犯罪工具作出具体的定义,但却规定了相关部门在办案中扣押、管理、没收和作为证据使用犯罪工具等方面的程序,如刑法第64条、刑事诉讼法第198条等。全国人大和两高等也分别对查封、扣押、冻结涉案款物等方面作出规定,尤其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或者私自处理”。

暴力执法频现来自于执法者对执法身份不自信。执法人员的“没有执法权,也没有相关处罚措施”说辞,分明是在寻找暴力执法、违法执法的借口。我这里不想过多阐述法律条文和行政规章,只是建议相关部门回去好好普普法,好好给执法人员培训培训如何依法执法。

[作者:鲁开盛]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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