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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幸福之城”若不幸福算不算侵权
2011-07-26 08:10 来源:红网

“幸福之城”,珠海将“独享”十年!近日,“幸福之城”作为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正式授予珠海旅游业界,未来十年珠海可以通过此商标推广幸福珠海城市形象和相关旅游资源,项目涵盖观光旅游、旅游预订、汽车出租等9项。今后其他城市尤其是在旅游界推广城市形象时,不可轻易使用“幸福之城”进行推介。(7月25日广州日报)

旅游业是朝阳产业,许多地方都在大力发展。为了提高知名度,吸引别人来玩,很多地方都重金征集宣传口号,城市广告语。有的地方为了让口号便于让人记住,甚至剑走偏锋。例如,以“一座叫春的城市”广告语一炮走红的宜春。

如今,珠海将“幸福之城”当成了城市的宣传语,并注册了商标。如果说,宜春的宣传语有“创新”,珠海则体现了商标意识。如今,“幸福之城”成了珠海的专利,其他城市要小心了,如果要冠以此名宣传自己,有可能被告侵权。

像珠海这样,抢注“某某之城”、“某某之都”为商标,并非没有先例。比如珠海之前十分中意的“浪漫之城”,就被大连抢注了,名字一字之差:“浪漫之都”,电视里经常能看到这个宣传广告。

既然,“浪漫之都”、“幸福之城”可以成功注册商标,证明这是合乎法规的。如果通过这类的广告词,能提升城市知名度,促进旅游业发展,当然是很好的。比如大连大力宣传“浪漫之都”,对提升城市形象就很有益处。

虽然珠海注册“幸福之城”的商标,是为了推广城市形象,发展旅游经济,但在各地争建“幸福省”、“幸福市”之际,“幸福感”、“幸福指数”渐被重视的时候,珠海独揽“幸福之城”的名号多少有些扎眼,必将引起多方的审视,珠海到底有什么资格自称“幸福之城”?住在“幸福之城”的人幸福吗?

对于自称“幸福之城”,珠海有关方面认为不是自吹自擂。珠海市文体旅游局党组书记张梅生表示,珠海早在2007年年底就开始与幸福二字结缘,珠海在杭州举行的2007年中国(大陆)最具幸福感城市颁奖盛典上,跻身十个获奖城市之列,成为2007年中国(大陆)最具幸福感城市之一。

但不得不说的是,此类排行很多,但却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可,很多上榜城市的居民都感觉自己“被幸福”。至于原因,一是对于幸福,每个人的感觉不一样,见仁见智;二是此类排行大多没有权威性和科学性,更多是一种商业操作,与公众有一定的距离;三是房价物价上涨、生存压力增大的年代,幸福感更多让人觉得是可望而不可即。

如今,珠海将“幸福之城”注册为商标,不但是抢得了一个名号,还给外界提供了一个审视城市是否幸福的机会。“幸福之城”到底是一个纯商标,还是实至名归,这不但需要珠海官方来证明,更需要珠海的市民来回答。如果很多市民对“幸福之城”的称谓有疑义,就说明,珠海除了要打好“幸福之城”的宣传战,更要打好“幸福之城”的“民生战”。

如果珠海仅仅将“幸福之城”视为宣传城市、发展旅游的手段,那眼界就太窄了,也浪费了这个称谓。如果在“幸福之城”的市民感觉不幸福,那这个假市民和城市之名的商标岂不是涉嫌侵犯了他们的权利?

“幸福之城”的名号能否叫响,不单在于在报纸、电视上打多少广告,更在于能否真正提升百姓的幸福感。“幸福之城”,理应是让人幸福生活的城市,而不仅仅是个商标。

[作者:郭鑫]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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