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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量刑不考虑醉驾,何来恰当
2011-07-30 10:58 来源:红网

无论做什么事,都要抓住的主要矛盾是次要矛盾。

近日有网民发帖称,广西北流一肇事司机在醉驾情况下超速行驶,在斑马线上撞死一家3口,法院仅判4年半有期徒刑。这一帖子在论坛热传,这起被誉为“广西版陈家案”的事件,被不少网民将其与“北京陈家案”“杭州胡斌案”等做对比,质疑法院判罚过轻。

夺走3条人命的交通事故,却因为肇事司机自首情节、且给予部分赔偿,就可认定其为“交通肇事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这跟“用钱买刑期”似乎还真有得一拼。对于案件的判决,法院应该要考虑发生案件的主要因素(即主要矛盾),比如此次事故,醉驾应是主要因素,如果主要因素不考虑,只考虑“自首情节”、“给予部分赔偿”等后期补偿因素,岂不是避重就轻?虽然“醉驾入刑”条款今年5月才开始正式实施,是不是就意味着此前醉驾就理所当然,就没有法律约束?

司机醉驾撞死3人仅判4年半,法院称量刑恰当,真的吗?这让人想起了2010年5月9日发生北京“陈家酒驾肇事案”:陈家饮酒后超速驾驶轿车,违反交通信号,直接撞上前方等候交通信号放行的轿车,继而又撞向正常行驶的公交车。事后,陈家弃车逃逸,事故造成2死1重伤。日前,终审宣判,陈家因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无期徒刑,赔偿被害人家属360多万元。超速行驶、酒醉后驾车、驾车通过人行横道时没有停车让行人……从事发原因、过程、情节、造成的危害后果来看,“何龙醉驾案”与北京“陈家酒驾肇事案”有着惊人的相似之处,而北流何龙案既是醉驾,又超速行驶,还是在人行道上撞人,并导致3人死亡,性质非常恶劣,虽然有“自首情节”并主动赔偿部分经济损失,但只判4年半明显过轻。我真不知道,同在一个国度,同是适用同一法律、同一种犯罪构成,为什么陈家案构成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何龙得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如此量刑,到底恰当在哪里?

说到底,还是我国的法律弹性太大,法官对于法律条款的拿捏空间太大。往深处说,就是法律还不健全。比如,我国法律对交通肇事涉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与“交通肇事罪”唯一的界定标准就是“是否故意”。如何判断故意与否?如此模糊,实在难以把握,当然只能由法官“自由裁量”,也才致目前我国不少地方大多以交通肇事来定罪量刑。现在,有律师认为,就“何龙醉驾案”,司机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在主观上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符合我国刑罚规定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起诉较为合适。这能被采纳吗?

法律是用来伸张社会正义的,也是一个国家道德的最后一条防线。在法律面前,如果社会正义不彰,再完善的制度、法规都是摆设,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都难保障。就此案,与“醉驾入刑”何时实施没太大关系,关键是法院如何来考量“醉驾”因素。

回到“何龙醉驾案”,就是法官断案也要把握问题的关键,比如,主要因素“醉驾”,否则,就是没什么不可告人的“背景”,别人也不会相信!

责任编辑: 周碧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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