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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思“铬渣污染”该如何“亡羊补牢”
2011-08-17 09:46 来源:人民网-观点频道

云南铬渣污染涉事企业生产之后有17年都没有对铬渣进行任何处理,废料就在南盘江旁露天堆放。事发后云南环保部门并未将信息在第一时间通报给下游的广东和广西。事发已经三个多月,事件处理只停留在刑拘两名司机上,对涉事企业的调查,和对失职、渎职监管人员的问责也没有任何消息,特别是曲靖有关部门对污染源的处置是否有效,铬污染事件疑问还有很多。(8月16日《央视》)

说到事故处理,人们总会提到一个成语——“亡羊补牢”。而发生在曲靖市麒麟区岳州镇的村民遭受化工废料铬渣的污染侵害情况的曝光,就是缘于偶然的“亡羊”事件。遗憾的是,这里的“亡”不再是“逃跑”而是真真切切的“死亡”。正是77只山羊作为以身试“毒”的牺牲品,才引起了人们的警觉,从而逐步揭开了“铬渣污染”的迷雾重重。

纵观事件发生的前前后后,笔者以为,汲取教训、亡羊补牢当从三个方面做起:

一是企业经营应当铭记恪守社会责任。作为一个污染不可避免的化工企业,在建厂之初就应当把废渣的无害处理提到日程,做到建设与环保同步规划,生产与善后同时进行。据介绍,铬渣污染涉事企业陆良和平化工公司成立于1988年,1989年投产后17年未对铬渣进行任何处理,只作简单的露天堆放,最多时候竟达28.84万吨。国家从2004年起强制要求对铬渣废料进行无害化处理,但该公司直到2007年才建成了一个年能力仅两万吨的无害化处理装置;而对把铬渣废料运到贵州处理的工作,只管“出厂”不管“归宿”,也不索要贵州方面的铬渣回条。按照一般管理常识,这种低级错误绝不会是制度设计的漏洞所致,完全应该是不负责任、不事作为的必然结果。

二是部门监管必须摆脱“马后炮”困局。剖析每一次安全事故,人们都不能不无奈的发现监管滞后的如影随形。就本案而言,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环保总局2005年就要求到2010年底必须把所有历史沉积的废渣处理完毕,而当地环保部门缘何对剧毒铬渣的17年露天堆放视而不见、放任不管;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管和“定期检查”又是如何进行的。把对五千多吨剧毒化工废料随意倾倒的失察行为,归咎于司机“倾倒的很多地点都很隐蔽”,更是对失职渎职行为的开脱卸责。试问,司机能够找到、货车能够开到的地方究竟有多“隐蔽”,是“不为”而非“不能”也。拿两个犯事的司机问责,不足以平息舆论质疑。而诸多社会现实告诉我们,“民不告、官不究”的监管缺失背后,往往有监管者与违法企业藕断丝连的利益纠葛。

三是官方信息披露应该跑赢舆论传言。分析铬渣污染事件,人们不难发现其中的两个“两个月”怪象,即从4月份不法运输商开始倾倒铬渣到6月12日山羊的不明死亡,这是企业和环保部门失职、失察的“两个月”;从6月12日事发到8月12日的媒体报道,这是有关部门瞒报和当地政府失声的“两个月”。部门监管和官方信息缘何总是跑不过舆论监督和民间传言?

归纳曲靖官方的解释,大体有三条理由:一是铬渣倾倒的地点很“隐蔽”,村民“看不出来”,所以没有报道,这恰恰表明其瞒报的侥幸心态;二是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对水体的污染,这说明当地政府对公共安全事件的敏感和对公众知情权的尊重的缺失;三是市级环保部门都全力以赴帮助处置污染源,没有时间和精力向社会公开,这其实是缺乏常识的表现。按照常理,任何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都应当包括向上报告和向社会公开的环节,而且在情况不明时,可采取阶段性公开的方式,确保公众在第一时间的知情权。

笔者以为,鉴于“铬污染”事件的严重性,唯有全方位反思、链条式问责、立体式整改,才会有真正意义上的痛定思痛、亡羊补牢。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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