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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婚姻观念正在物质化吗
2011-09-19 09:42 来源:《解放日报》

问: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以下简称 《解释 (三)》)近日生效实施,重点对 “婚前贷款买房、父母出资买房,离婚时如何分割”等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有网友认为,新法规出台后,结婚前就得着手准备争取经济权益,包括谈判房产的购买及产权归属、双方的婚前财产公证等,并苦叹 “这太伤感情了”。有人说,法律是现实的影子,其变动折射的是现实婚姻伦理的变化。请问, 《解释 (三)》反映出怎样的家庭伦理观?婚姻观念正在物质化吗?

——解放网网友 维纳斯之爱

答:从近两个月媒体对 《解释(三)》的讨论来看,争论的焦点主要集中在第七条和第十二条,也就是有关离婚时财产分割上。不少人认为,新规只重物质,而忽略情感。这可能是对 《解释 (三)》的误读。但毋庸置疑的是,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婚姻观确实在悄悄发生变化。

近二三十年,我国的离婚率在直线上升,虽然尚未进入世界前十名,但已逼近离婚率极高的美国、俄罗斯。上世纪80年代之前,我国离婚率太低,严重束缚了人的感情,不是好事;今天的高离婚率则给下一代的成长带来不便,给家庭和社会带来累赘,同样不是好事。

离婚率怎么会高起来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在物质利益上 “这山望着那山高” 的风气在滋长。有人说: “干得好不如嫁得好。”有人说: “宁愿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在自行车上笑。”这明显违背了 “婚姻的基础是爱情”的基本原理。择偶不是择业,夫妻不同于同事。同事,你不喜欢他,可以远着点。夫妻必须相爱。夫妻是正电子和负电子结成的稳定的原子,必须相爱才能守在一起。有了这爱,幸福指数就高。有了这爱,才能天长地久。因此,必须重申,婚姻的基础是爱情。

近年来,拜金主义、利己主义的社会风气在滋长,并影响到婚姻观念。然而,金钱化的婚姻是纸糊的。鲁迅先生曾经尖锐地批评,金钱化的婚姻是 “专一的卖淫”。金钱化的婚姻生活是很难过的。宝马车固然不错,但在车里把眼睛哭肿了,还有什么美呢?金钱化的婚姻更是脆弱的。他或她生意好的时候有钱, “很迷人”。但他或她生意不好,破产了呢? “爱钱不爱人”,很容易转化成 “翻脸不认人”。人间的这类血泪史还少吗?君不见有些富贵之人在公众场合亲密无间,殊不知他们在家里常常是怒目而视。再不能让 “男人赚钱后想和老婆离婚,男人赚不到钱老婆想和丈夫离婚”的现象蔓延下去了。

从明确离婚时夫妻财产分割等角度看, 《解释(三)》确实是进了一步,也让人们更加慎重地考虑婚姻家庭问题。但仅仅在法律中明确不动产等财产关系,对于稳定婚姻关系、治疗当下婚姻中存在的 “物质化病”还是不够的。

离婚率上升是世界通病,因此,许多国家开始注意到这个问题。他们的主要做法是提高离婚成本。比如,新加坡规定,婚姻关系不到三年的不得提出离婚。双方提出离婚理由必须是分居三年。单方提出离婚理由必须是分居四年。感情是磨合出来的。这样几年下来,夫妻感情不好的也磨合好了。还有的实行 “离婚熟虑制”。韩国规定,离婚从提出到判离,有子女的要等三个月,无子女的要等一个月。新加坡办离婚手续要花6到8个月的时间。这就防止了因一时冲动而离婚。不仅如此,有的国家实行 “再婚熟虑期”,规定离婚6个月后方可再婚。还有的国家规定:离婚三年后方可再婚。这些做法都旨在用时间来巩固婚姻。

再就是,在财产上坚持 “惩罚式分配原则”。美国1983年出台的 《统一婚姻财产法》规定,婚后夫妻任何一方的经济收入或创造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分配财产时,双方都可享有一半的利益。还有国家规定,离婚成本同婚龄成正比。韩国则规定,如果男方偷情,妻子不谅解,财产全部归女方所有。很多国家在离婚的财产分配中,坚持妇女优先、儿童优先的原则。例如, 2007年6月,美国能源大亨米哈伊尔与妻子玛雅离婚。米哈伊尔拒绝与妻子平分家产,因为 “她只是一个家庭主妇”。但法庭认为玛雅在丈夫事业低潮时,与其共渡难关,将财产的一半判给玛雅,价值高达近两亿美元。胡适说,看一个民族的文明要看妇女地位。这是有道理的。男女不平等,就莫谈社会平等。妇女解放的程度是社会解放的标志。忽视妇女优先原则是封建大男子主义复辟,不可等闲视之。

应该看到,婚姻的金钱化不是孤立的。如果处于拜金主义、极端利己主义的恶浪之中,婚姻很难成为净土。过去,道德分三大类:家庭道德、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现在,人们又把保护自然称为第四道德。道德的这四方面是共振的,在 “患病”时又是 “交叉感染”的。我们要市场经济,不要过度的市场经济,更不要市场泛滥,要防止婚姻买卖、官位买卖,防止市场侵入家庭领域甚至政治领域,否则,道德就会崩溃,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就会异化为 “癌细胞”。应从提高全民族道德水准入手,上上下下都来个 “去金钱化”,还原婚姻的本质,把婚姻家庭建成巩固的大后方、温馨宁静的避风港。

最高人民法院 《婚姻法司法解释 (三)》 8月13日起生效实施,对一些争议较大的问题作出解释。

链接

“啃老房产”归个人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婚前贷款买房归自己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若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判决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生不生孩子老婆说了算

【第九条】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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