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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原智障犯人案真相,必须经由法律程序
2011-10-17 09:39 来源:南方都市报

日前,备受关注的河南“吕天喜案”有了些新消息:曾以迥异于自己的姓名与年龄服刑3年的河南省嵩县智障患者吕天喜,据说“快要回家了”。中新网报道,吕天喜的亲属10月14日从官方领取了35万元的支票,其中包括30万元的“救助金”和5万元的其他开支,随后在“撤诉申请书”上签字画押,这份意味着吕家“不告、不要求重审”的文书“只有一份”,并且在家属签字后就被收走。

今年9月,吕天喜案进入公众视线,智障患者失踪三年后以一种神奇的方式出现在家人面前:他被用“田星”这个名字判刑三年,2011年7月“刑满释放”。一时间,舆论哗然。一个可能限制行为能力甚至无行为能力的公民,以迥异于自己的姓名与年龄被判入狱,历经多重堪称严密的法律程序,直到服刑期满才被发现。摆在人们面前的这个案子,给人荒诞观感的同时,也让人们感到隐隐的不安———那些可能存在的程序疏漏,落到每一个人头上的几率将是均等的。

在各方压力之下启动的调查程序,到目前为止并未给出最终的结论,只是不时有一些阶段性的说法公布出来。按照正常的案件复查和纠错程序,即便是调查结果公布,本案也远未到“盖棺论定”的时候,因为案件还有可能启动再审程序进行最终认定。但就是在这个节骨眼上,河南有关方面却以“救助金”的名义试图采取一些非法律的手段了结本案———在“救助金”支付的同时,吕天喜的家属签署了放弃诉讼权利的所谓“撤诉申请书”。

“救助金”,一个过于暧昧的称谓,在其身后的潜台词异常明显,那就是案子的定性没有改变,似乎也不会被改变。“救助金”与撤诉之间的因果关联,当然没有直接的证据可以坐实,但“不告、不要求重审”的权利放弃,所带来的后果却将是极其严重的:吕天喜案究竟是否属于错案?整个办案过程是否存在违法甚至犯罪行为?这些关键的结论必须经由法定的程序来作最终判断:如果案子没错,那高达35万的这笔款项就师出无名;如果结论相反,则不应该以“救助金”这样的模棱称谓替换国家赔偿。如此违背法律精神、逃避法律渠道解决的举动,竟出自本应最熟稔法律程序的法院机构。诚然,当事人亲属在接受所谓“救助金”后放弃了启动再审的诉求,在理论上依然存在再审可能。但究竟还有多少可能,案件最终以法律手段来解决呢?

尽管按照洛阳市政法委有关人士的说法,西工区法院与吕天喜家属的协议情况他们“尚不清楚”,而且吕天喜至今仍滞留于精神病院中也是“为上级要求重审该案做准备”。看起来,法律渠道貌似并未堵死。但回顾吕天喜亲属的相关表述会发现,此“救助”协议的达成不仅是基层法院的一家主导,而且是河南省各级机构的通力合作。因为双方谈判从50万陡然降到30万的决定性因素,便是“洛阳市和河南省有关方面的介入”。人们有理由担心,在“救助金”名目的背后,是私了和封口的实质。

需要深究的还有,这笔不菲的“救助金”最终会以什么样的名目来入账呢?案子没办错(这是有关部门死不松口的底线),就注定无法归入国家赔偿范畴,而以社会救助的名义救济智障人员,又与历来走低的一般社会救助标准对不上。而这还不是最麻烦的,更严重的情况在于,一旦通过法律渠道最终解决案件的可能趋于渺茫,在办理吕天喜案件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各类违法甚至犯罪行为,都将得不到彻查与追究,相关责任人员也将逃避问责。而后者,恰恰也是涉事机构以“救助金”方式解决吕天喜案的最可能动机。

吕天喜案真相的最终还原,必须经由法律的渠道来实现,这不仅是围绕个案的较真,而且是有涉底线正义的诉求。公共事件的解决和应对,要见得了光,要具备最起码的诚恳与诚实,更要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每一位公民都应当享有法律所赋予的权益,罪与非罪,容不得丝毫含糊,更不允许私相交易。人们的尊严与自由,不仅仅关涉公民个体,而且也是整个国家法治化程度的反照。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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