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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疑中毒身亡,医院毋“越描越黑”
2011-11-14 08:14 来源:红网

11月9日,30岁的湖北籍产妇孙晴在广东清远市人民医院顺产3天后突然死亡。其丈夫李先生怀疑死亡原因系输液中毒,并表示医院拒绝提供救抢救时所用针具和药品。院方则称:希望死者家属同意尸检,并进入正规医疗纠纷处理和鉴定程序。(11月12日《南方日报》)

6日晚,孙晴顺产生下一男婴,母子平安;7日上午给检出白血球偏高,被告知需打3日消炎针;结果9日下午,打完点滴后,就不省人事……事出蹊跷,李先生疑系输液中毒死亡,并不为怪;尤其孙晴身故时“嘴边还流血”;同时据伺候孙晴的月嫂称,当天医院给她吊了三瓶药水,但当家属找到院方时,却被告知只吊了两瓶。

而医院的做法,却是殊为匪夷所思。孙晴身故,“随后,李先生要求看病历、见主治医生,以及查看抢救死者时所用的药物和针具”,却均被拒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明文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医院凭什么单方把持证物?

据李先生称:“院方给予的病历复印件存在篡改迹象”,要是属实,同样为《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所禁止。其第9条有明文:“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医院单方把持病历做什么?方便篡改?即便书写错误需有改动,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第7条也载明了:“病历书写过程中出现错字时,应当用双线划在错字上,保留原记录清楚、可辨,并注明修改时间,修改人签名。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去除原来的字迹”。

对于网络论坛和相关微博上有言论指称医院有打错针、藏匿修改病历的行为,医院表示目前没有任何证据表明这些情况的真实性,俨若是在宣称“谁主张,谁举证”,但却属文过饰非,侮辱网民智商;囿于医患双方的信息不对等,医疗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分配,所适用的是“举证责任倒置”。最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条第8款明文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理应是医院“自证清白”。患者一方拿不出证据证明孙晴死于输液中毒不是问题;问题在于医院得拿出证据证明孙晴不是死于输液中毒,从而澄清解惑。但是目前看来,医院“自证清白”的“必答题”,又多了两项:一是得“自证”没有篡改病历,二是得“自证”没有对当时抢救“所用的药物和针具”事后做手脚。否则,若只一个劲的冠冕堂皇声称“希望死者家属同意尸检,并进入正规医疗纠纷处理和鉴定程序”,难道最终结论可以建立在“篡改病历、隐匿证物、破坏现场”的基础上?

人命关天,死者为大,奉劝清远市人民医院敬畏生命,尊重患者家属权利,勿再“越描越黑”,最后把自己给描画成“白褂黑心”。

[作者:于立生]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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