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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拾金不昧者能培养公众的从善意识
2012-02-14 08:13 来源:红网

拾金不昧或可获10%实际奖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2月13日《广州日报》)

拾金不昧本来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衡量一个人高尚与否的一个重要标准,历来都被国人推崇到很高的道德层面。但是,在“道德的血液”已经越来越浑浊的今天,拾得人能够选择洁身自守,不为流俗所污,这似乎已经愈发艰难了。也曾有报道说,有遗失物拾得人因为索要约定的“好处”而饱受诟病,原因就是有人认为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一旦与金钱联系在一起,便是一种侮辱,同时也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

固然,拾金不昧毅然选择归还失主的行为与精神令人钦佩,但为了保护拾得人的热情,从行政法规的角度提出给那些非基于悬赏而主动归还的行为人以奖赏,是一种进步,很有必要。事实上,在一些国家,对于失主应该给予拾金不昧者财物酬谢方面有着法律依据,我们国家也正在逐步完善相关规定,新物权法就对拾金不昧作了规定:所有权人、遗失人等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遗失物的保管费等必要费用。也就是说,我国的法律也承认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人对利益的要求,这才是正视现实的务实之举。

我国春秋时期,孔子的弟子子贡替一位奴隶赎身,按照规定可到官府接受奖励,但子贡却拒绝了奖励;子路救了一个溺水者,对方送头牛表示感谢,子路接受了。孔子说:子路之事可以促使人们乐善好施,子贡之事则会阻塞人们向善的意愿;而子贡的做法却无法引导普通百姓,领取了奖励,无损于他自己的行为,而不去领,示范效应太坏了,恐怕以后不会有人再去为奴隶赎身了。而救人者获得了丰厚回报,鲁国一定会有更多愿意拯救落水者的人。可见,古代圣贤也是提倡做好事要有奖赏的。

德国一位叫索斯盖特的心理学家就提出对拾金不昧者给予奖励。他通过研究认为,许多人在捡到钱包时不由自主地都会看看钱包里装些什么,这就说明,这些人的潜意识里有邪恶的占有欲。假如对拾金不昧者进行物质和精神的奖励,让拾金不昧者获得的精神愉悦增加,就会鼓励更多的人从善。为此德国一些城市开始试着接受索斯盖特的建议,奖励拾金不昧者。没想到效果越来越明显,拾金不昧者越来越多。现在,德国人拾金不昧并不仅仅是为了奖励,而是已经成为了他们一种习惯、一种意识。

所以,我们的社会不但应该认可拾金不昧者接受酬谢,还应该鼓励甚至“强迫”他们接受酬谢,并且同时还要给予不变的荣誉。只有这样,才能鼓励更多的人加入到拾金不昧的行列中来。

[作者:琛颢]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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