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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将节假日加班工资纳入免税之列
2012-02-22 08:31 来源:红网

昨日,国税总局纳税服务司就纳税咨询热点问题作出解答,明确个人在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需按照工薪收入纳税;同时,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无需缴纳印花税。

去年,节假日发月饼缴个税曾引起网友的广泛质疑。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又解读节假日加班费不符合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因此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当然,从现行法律规定来看,国家税务总局的解读并没有不妥之处。的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国家统一发放的津贴补贴主要是:

一是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二是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其他”的范围主要包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纳个人所得税。三是独生子女补贴、执行公务员工资制度未纳入基本工资总额的补贴、津贴差额和家属成员的副食品补贴、托儿补助费、差旅费津贴、误餐补助,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津贴,不征税。财税[1995]82号规定: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

显然,节假日加班费没有在上述范围之列。因此,缴个税符合法律规定。但是,从情理角度来看,既然误餐补助、院士津贴补贴等都列入免税之列,那么节假日加班补贴是否也应该列入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享受免税待遇呢?

首先,节假日加班费具有误餐补助的性质。节假日加班费,就是大家放弃政策规定的休息权利而得到的一项补贴,一定程度上也是国家特殊工作需要让部分劳动者放弃休息权而给予的补贴。从性质上来说与国家根据需要让劳动者不能在单位或者返回就餐而发的补贴性质相同。因此,既然误餐补助免税,那么节假日加班工资也应该免税。

其次,节假日加班费是《劳动法》的规定。新的《劳动法》是2007年立法并实施的。《个人所得税法》早于《劳动法》。因此,《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解释没有将加班工资列入国家统一规定。去年6月份,《个人所得税法》进行了修订,也没有注意到这一细节。但是《劳动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同属于一个立法层次,高于国务院的行政规定。因此,国务院应该补充自己的“规定”,将加班补贴列入免税行列,以促进《劳动法》更好贯彻执行。

最后,节假日加班属于特殊工作需要,实质上是国家(企业也是国家的一部分)有求于公民个人的行为。因此,对有求于个人而进行补贴的收入进行征税,不符合情理。既然有求于人家,干嘛还征税呢?这就好比一个人借钱,借钱人向被借钱人说,我使用了你的钱,你需要支付使用费?所以,为了体现“国家有求于个人”的诚意,更应该修改现行规定,对节假日加班取得的额外收入免税。

[作者:李宁]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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