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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否决官员任命不应是个“意外”
2012-02-27 08:25 来源:红网

2月23日,在珠海市八届人大常委会一次会议上,珠海市长何宁卡向常委会提请了29项人事任免,包括1名副市长、1名市政府秘书长及27名各局局长。结果28人顺利通过常委会的表决,但现任珠海市政府副秘书长、驻京办主任梁兆雄的口岸局局长的提请任命被否决。(2月25日《羊城晚报》)

多家媒体在报道这一事件中,在标题或者内文中使用了“意外卡壳”的字眼,当然,许多民众的反映也是挺“意外”的,因为,大家已经习惯了政府提名官员被人大顺利通过的现状,突然冒出个官员的任命不被人大通过,这不是“意外”还是什么?

上次我们听到官员的任命不被人大通过的消息,还是在三年前的2009年,那年的3月26日下午,河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关于任命查敏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长的议案因一票之差未获通过。当然,那次消息经媒体报道后,民众的反映和今天一样,也是挺“意外”的。诺大的中国,光县以上就有四级人大常委会,有几千个人大常委会,二、三年才冒出个人大常委会否决官员的任命的消息,能不“意外”吗?

但这事的的确确不应该是个“意外”。比如说在美国,美国总统提名内阁成员和最高法院法官,都是要经过参议院批准。当美国总统将拟任命的内阁成员和最高法院法官提交参议院前,没有一个媒体认为这些人员理所当然就会被任命,而是在推测哪些人可能会被参议院“杯葛”。被否决一、二个人都是非常正常的事情。所以,美国民众从来就没有因为总统提名官员没有被通过而感到“意外”过。

当然,国情不同,我们不可照搬美国的事情。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我们的人大常委会同样是具有决定“一府二院”内设机构人选,监督“一府二院”工作的神圣职责。《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根据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这事说明,人大常委会不仅有权谨慎决定官员的任命,并且有义务来监督官员的任命,确保官员的任命合法,合乎民意。人大常委会理应经常动用人事上的否决权,来监督“一府二院”,让否决官员的任命成为日常工作的常态。如果人大常委会真正激活了这一权力,我想恐怕就不会出现二、三年才有一个官员任命被否决,而民众决不会因为官员任命被否决而感到“意外”。

你不要告诉我说,人大常委会二、三年只否决一个官员任命,这表明我们的领导提名的官员,都是可靠的,程序也是合法的,所以都能在人大常委会通过。不然,你怎么解释每年成千上万个官员因为贪腐而落马,而这些官员无一例外地通过了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任命,而且,有些官员在任命前就劣迹斑斑,社会影响恶劣。当然,限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人大常委会对拟任命的官员并不都十分了解,但是,哪怕他们否决了十分之一、百分之一的贪官上任,那数量也是相当可观。有了这样的否决数量,绝不可能让民众对现在珠海出现一个否决官员任命的事而感到“意外”。

本来不该意外的事件,在民众这里居然成为了“意外”,这对于我来说,也算是另一种“意外”。所以,我的愿景是,希望各地的人大常委会学习珠海人大常委会的好榜样,激活手中的否决权力,更多地行使监督“一府二院”的职责,阻止更多的不合格人员混入官员行列之中。

行文至此,我还希望地方政府能尊重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而人大常委会要挺直腰板,对不能通过的官员坚持说“不”,不要让“意外”之中再冒出一个“意外”——让被人大否决的官员继续留任。比如说2000年6月,丁鑫发在提名担任江西省公安厅厅长时,省人大常委会没有通过对其的任命,后来经有关部门“斡旋”,在第二次提名时获得通过,丁后来因为腐败被查处;原江苏省交通厅长章俊元的情况和丁鑫发如出一辙,章后因涉嫌受贿罪、行贿罪被判刑20年。

[作者:杨涛]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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