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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必要最大限度地保障公民批评权
2012-02-27 08:25 来源:红网

去年11月,网友“安东一怪”在网上发表了名为《涟水交巡警大队你妈叫你晚上上街查氙气大灯呢!!》的网帖,随后被江苏涟水县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处以行政拘留9天的处罚。(2月26日《羊城晚报》)

事情的发展过程再简单不过,网友“安东一怪”发帖指责交警不作为,随后当事公安局以“公然侮辱他人”为由处以行政拘留。对于这样的事件你我似有一种时光回流之感,不得不让你我想起近几年的“因言获罪案”,比如彭水词案、仇子明案、王鹏案等。

且这些案例的发展过程,亦有相同之处。一是当事人都明确指责社会一些不公不正现象,针对者包括政府、企业等,而后政府相关部门都以牵强的“诽谤罪”拘留当事人,有的甚至大动干戈来个“跨省追捕”。二是事情曝光后都引起公众的一片指责之声,媒体、舆论都为当事人弥不平。三是结果也有雷同点,警方要么撤案,要么道歉、赔偿等,有的甚至追究办案者责任。

你我虽不知此次该网友“因言获罪”后将有个咋样的审判结果,但是显然很明晰的是,即被告方——当县公安局的做法很不得人心,且证词亦很牵强,在舆论方面无疑是处于下风的。当然,你我并不愿意舆论的动向影响法律判决的公正。由于法院尚未判决,事情最后的结果暂不得知,而欠缺一定法律基础的旁观者——你我,亦不敢妄下论断,对于孰是孰非,你我坚信自有公论。然而,有一点你我的共识即是,应最大化地降低因指责政府言论而获罪。

单凭牵强的“公然侮辱他人”,就随即处以行政拘留,对于公民的批评、建议等权利意识,其打击无疑是巨大的,况且涉嫌侵犯公众的言论自由权。诚如该网友所言,帖子并未提及个人,无具体受害人,主观上无故意伤害他人性,客观又没危害社会,此时当县公安局来个“侮辱罪”,忽略基本的常识,着实太够牵强。况且,如果频繁地使用“诽谤罪”,再频频地道歉、撤案,如此一来,透支的就是整个政府的权威与信用,这是法治社会与服务政府的不可承受之重。

面对时有的因言获罪事件,若想最大化地降低之,笔者以为应设立三个度。一是没明显的捏造事实诽谤侮辱、没明显的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和公众利益、不触犯党章法规的,不妨不予立案。二是一旦立案后,事实有误,则应当追责有关公职人员。三是应当对当事人所指的问题进行彻查。譬如此次该网友所指的上街查疝气大灯、除违章罚款外,交警大队做了啥,第三方机构不如去调查调查,看看背后有没有猫腻。

政府的权力只有在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运行得更快更好,而欢迎公众监督,也是构建法治文明的基础,打造服务型政府的前提。那么,最大限度地保障公众的批评权和发言权就是必须的了。

[作者:刘孙恒]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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