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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盗名人形象缘何“斩了不奏”
2012-05-08 08:42 来源:红网

昨天,中商联媒体购物专业委员会(简称媒购委)在官网通报了31条涉嫌违法违规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而有侯耀华、赵忠祥、李金斗等名人“现身”的广告,调查发现企业未取得名人授权擅自使用形象。为规范电视、网络等购物行业,商务部已批准立项来制定媒体购物行业标准,年内有望完成。(5月7日《新京报》)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已是过街老鼠,其形象遭损乃至被追究法律责任实属咎由自取。经营企业广告“傍明星”,无疑是借名人效应影响消费者的态度和行为,只为一个“钱”字。然而,明星代言广告是广播电视等媒体发布的,百姓也是通过这些渠道知道这些虚假广告的。按照有关规定,电视台等有对广告内容审查把关和广告投放企业的资质审验义务。有些广告,稍有常识的人一看便知有假,电视台更应该一望便知,尤其像这类涉及明星的代言广告,因为还牵涉到肖像权,电视台等媒体更应小心谨慎,严格审核,之所以甘做“帮凶”助其一路高歌直上荧屏,当然也是为了一个“钱”字。

企业以电视等媒体作为广告载体开展非法广告活动,当然要对其追究相关责任,而广告发布者按理说也必须“享有”连带责任,这是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和《广告法》第27条等明确规定了的,但现实情况是,一旦产品出事,板子往往全部抽在明星身上,甚至不惜使其“代人受过”,却没看到电视台被罚的一丝一毫的狼狈。正是追责的缺失,导致了媒体的审查过程流于形式,为了经济利益,不惜扮演虚假广告的吹鼓手角色,成了无良企业“斩了不奏”的推手。而相关政府职能部门,比如工商、监察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企业上级主管部门等,社会上虚假广告泛滥,也不可能不知道。为什么一直怠于行使职责,不积极查处相关企业违法行为,使得明星名誉被侵犯、百姓公共利益蒙损而不去纠正?是不能?是不为?甚或就是企业的保护伞?的确令人匪夷所思。

治理这些侵扰社会秩序的失范行为,不仅需要道德自律上的引导,更需要法律支撑。而所有将自身特殊利益凌驾于公共利益之上的行为,都应该受到相应惩罚,所有出台的行规,必须要深刻触动所有违规违法者的良知和利益。年内有望出台的媒体购物行业标准,也该是。然而,我们看到的是“厚此薄彼”甚至是选择性的遗漏:对违法违规的电视购物短片广告有约束,对广告发布者及监管部门却只字不提——它们才是真正的“责主”呢。只有给“责主”套上“紧箍咒”,并且有念动咒语的决心,才能让“斩了不奏”失去根基,否则,用来禁止的规定与禁止不了的现象还会各行其道、相安无事,出再多的“新规”也没有多少实际意义。

[稿源:红网]

[作者:晴川]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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