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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子杀母”呼唤“安乐死”立法
2012-06-01 08:58 来源:红网

在广东打工的四川人邓明建无怨无悔照顾中风老母亲18年。2011年他的母亲去世,经过警方调查是中毒而死,于是邓明建坦承其受母亲请求买来农药帮其安乐死。经过一年的羁押,审判的结果是:他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从在老家把屎把尿到带到番禺背母买药,他的孝行曾经感动了很多的人。(5月31日《新快报》)

人的生命只有一次,人世间最宝贵的是生命,任何人没有权利剥夺他人的生命。“孝子杀母”合情合理但不合法,邓明建受到法律处罚,既体现了对生命的尊重,又展示了法律的威严。法律对邓明建判处缓刑,是情、理、法合并运用的结果,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但是,“孝子杀母”案不得不让人思考一个问题:我国能否对“安乐死”进行立法?

“安乐死”指对无法救治的病人停止治疗或使用药物,让病人无痛苦地死去。我国对“安乐死”的定义,是指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荷兰是第一个将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其后,日本、瑞士等国和美国的一些州也通过了安乐死法案。由于“安乐死”的问题比较复杂,涉及道德、伦理、法律、医学等诸多方面,我国至今尚未为之立法。不知“孝子杀母”案能否催生“安乐死”立法?

按照法理来说,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亡的方式。只要“安乐死”是一种在特殊情况下,在不违背国家、社会和他人利益的情况下所采取的一种对生命的特殊处分方式,这种处分是按照严格的条件与程序来实施的,这种行为显然不应该受到法律追究。“孝子杀母”之所以受到法律处罚,错在操作程序和操作方式不当;而之所以被判处缓刑,实质上是对“安乐死”这种死法的默认。

实施“安乐死”的行为,既要满足法定的实体条件,还必须严格按照程序规则来操作。一般认为,在程序设计上,有四个关键的内容需要规范:一是病人的申请;二是医师的诊断;三是病人与医师协议的达成;四是医师实施安乐死的行为。而贯穿始终的是法院的主持和监督以及公证机关的公证。既然有“安乐死”存在,按照“存在即合理”的理论,合理如何升上为合法,应该引起我国法律界思考。

对“安乐死”进行立法,也是以人为本的做法,既结束患者的痛苦,又减轻家属的负担,还节约医疗资源。有法学专家认为,国家可以强制公民延续自己的生命,但并不意味着国家不能帮助公民结束自己的生命。正因如此,在“既要让生者活得有尊严,也要让患者死得有尊严”的当下,加快“安乐死”立法刻不容缓。

[稿源:红网]

[作者:毛开云]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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