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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飙车入刑”才可遏制飙车“加速度”
2012-06-11 09:21 来源:红网

当34辆法拉利跑车集体出现在杭新景高速上的时候,这是何等“拉风”的一幕场景。可是有些法拉利车主,拉风过头,竟然在高速上玩起竞逐飙车,超速是一个比一个威猛——其中最夸张的一辆法拉利甚至时速达到了213公里,比测速点的最高限速(100公里/小时)足足高出了113%,成了杭新景高速千岛湖支线上的最新“飙王”。(6月10日《钱江晚报》)

对于这些不同程度飙车超速的法拉利车主们,高速交警无疑做出了罚款、扣分或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严厉”处罚,但仅罚款几百元对那些能买得起法拉利的车主们来说,无非是九牛一毛。无关痛痒的处罚,只会让这些飙车族们说不定日后又会出现在哪条路上一试锋芒。

高速公路作为人车集散的重要枢纽交通干线,每天吞吐量之巨大不言自明,那么,在高速公路上飙车,其危险可想而知,其行为让人不寒而栗,若酿成悲剧其后果将不堪设想无法估量。同样,一些城市的干道正在成为飙车族宠幸的“竞技场”,由此酿成的惨剧举不胜举,血的教训还历历在目。飙车既是对公民生命财产权的漠视,也是对法律的蔑视。那么,既然飙车的危害罄竹难书后患无穷,为何不将其除之而后快呢?令人匪夷所思的是,我国的法律还远远未能“飙”得过法拉利们,对飙车处罚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对“飙车入刑”的规定尚不尽如人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此后出台的解释中明确规定,醉驾、飙车等行为将以“危险驾驶罪”定罪量刑。然而,对于“情节恶劣”的认定显然缺失清晰明确的界定,相比“酒驾”,执法者更面临着认定难、执法难和处罚难的尴尬,执法过程也往往夹杂着很大的随意性和自主性,“危险驾驶罪”也难以名至实归,“飙车入刑”几成一纸空文。因此,“飙车入刑”必须要有科学明确合理清晰的解释认证,像酒驾那样泾渭分明一清二楚,执行起来不至于模棱两可无所适从。相比国外一些国家将飙车列入故意或蓄谋杀人的严刑酷法,我国整治飙车的法律也要与时俱进,动辄罚款几百元无异于放虎归山,对飙车不可再放任自流轻描淡写了。

如果法律太模糊,执法不强硬,我们又如何能指望法拉利们的车速能慢下来?谁又能保证老百姓的生命财产不会在法拉利们闪电一样的速度中灰飞烟灭?由此可见,科学明晰、与时俱进、货真价实的“飙车入刑”既众望所归又刻不容缓,更是治理飙车乱象的一剂猛药,这事关社会的公平正义、法律的尊严和社会的和谐,唯有高高祭起“飙车入刑”的法律武器,“飙车入刑”才会成为飙车族们自觉主动的减速器,才会在一己之欲与公众利益的博弈中占据上风。否则,“买辆法拉利就是为了飙车玩”的流毒必将贻害无穷。

[稿源:红网]

[作者:贾春强]

责任编辑: 翁校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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