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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互联网不是自由天地
2012-06-14 14:44 来源:光明网-《光明日报》

德国联邦宪法规定,公民在言论上享有高度自由,除故意制造谎言外,人们可以“畅所欲言”,特别是在互联网方面,国家必须为信息的公开性提供各种保障,使互联网有一个相对宽松的环境。但另一方面,德国基本法又要求立法者保护个人荣誉以及青少年免受其他人言论的伤害。也就是说,正是为了保障一个既有自由又不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有序环境,政府必须强化对互联网使用的限制。

“推特”(Twitter)和“脸谱”(Facebook)是德国人普遍使用的微博服务网站,它以及时、互动、简单、直观、信息量大等优势,备受德国人青睐。推特微博已成为德国最大,同时也是信息传递最快的网络虚拟社区。德国舆论普遍认为,互联网是社会大众共有的虚拟世界,但不应是绝对的自由平台。因此德国对网络谣言、网络儿童色情和网络诈骗,对危害国家信息安全、企业电子商务、大众个人隐私等行为,都会依法进行监管和打击。

记者在德国就经历了几个案例。在德国西部某城市一所中学,一位8年级学生因为经常受到同学的嘲笑和欺负,在愤怒之余在博客中写到,“我再也不能忍受这帮人的欺负,我决定与他们玩命。”他的这番带有威胁的话在同学中引起恐慌,学校领导不得不报警。当地法院受理了此案,并认为,这个学生在博客上的威胁言论可以被视为影响公共秩序的行为。尽管这名学生还未成年,但他已有行为能力,因此被判处20个小时的无偿社会劳动。这个案件说明,即使在言论自由的德国,也不能随意胡言。

还有一个更典型的例子。柏林法院6月5日判处一名18岁公民两个星期的监禁,因为他在网上煽动和号召网民围攻警察局。今年3月,德国警方在调查一起强奸杀人案时,从德国东部奥里希小镇带走一名青年。事后这名18岁公民在网上呼吁,“我们大家行动起来,砸掉警察局,杀死这名强奸犯”。有50多人响应他的号召围攻了当地警察局。德警方经调查,确认是他在网上号召围攻警察局。根据德国刑法第111条规定,凡是公开号召或唆使别人进行刑事犯罪的人,如果造成事实,将判处罚款并至最高5年以下徒刑。德国相关法律甚至规定,传播与事实不符的信息,也将受到民事或刑事法律追究。

“脸谱”自2004年成立以来已经发展成为目前世界范围内最大的社交网络服务提供商之一。“脸谱”的使用也早已不再局限于个人用途。越来越多的企业在这里开发商机,商业诈骗等犯罪活动随之泛滥。今年初,德国相关法院做出一项判决,要求任何人进行经营活动必须表明作为商家的身份,提供商家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还要标明法人形式、注册登记的商号、营业地址及营业税号等。如果商家没有如实提供这些信息,将会受到相关法律的追究。德国的这一法律旨在保护消费者权益以及提高商业活动的透明度。这种网络实名制,对企图通过网络从事不法活动的人来说是一种威慑,也让那些在网上发布有害信息的人三思而行。

日前,一位汉堡市居民将某互联网论坛经营者告上法庭,因为有人通过该论坛散布了侵犯当事人的言论。汉堡州级法院民事法庭根据《多媒体法》有关条款,判定这一论坛经营者败诉。法院认为,由于侵权言论是通过互联网论坛公布于众的。所以论坛经营者作为侵权者必须为传播这些言论负责。

德国的《多媒体法》涉及到有关互联网的方方面面,特别是对互联网服务商有较严格的制约。根据《多媒体法》,互联网服务提供商应该采取必要技术措施,限制特定出版物的传播。同时,互联网论坛经营者原则上要对发表在其论坛上的内容负责任。

(记者 柴 野)

责任编辑: 黄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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