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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亲假:与其沉睡,不如废止
2012-07-10 08:34 来源:新浪

近日,“常回家看看”条款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随之而来的,一个已被很多人淡忘的名词——探亲假,开始受到公众热议。(7月9日《新京报》)

如果不是因为“常回家看看”条款被写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草案,那么,探亲假估计就不会被从尘土里捞出来。且从实际情况来看,探亲假似乎早已形同虚设。个中原因,除了有职工难以维权的主观因素,更多恐怕则在于探亲假已远远落后于新时代的发展要求。

首先,社会结构发生了变化。计划经济时代,纳入探亲假范畴的人员是“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基本涵盖了所有“职工”。但随着社会分工的日益多远化,以聘用为主要形式的企业职工群体,尤其是农民工群体更已经变成了现代“职工”主力军,如果机械地执行探亲假规定,企业将他们排除在外就是“有法可依”了。一项规定的成功与否,就看其是否具有普惠性和覆盖程度,如果有了非人为因素的“被遗忘的角落”,产生新的社会矛盾和不公就是自然的事,这就违背了人人享有平等权利的原则要求。

其次,假期拉得过长。在计划经济时代,因为没有双休日制度,也没有年假制度,国家专门设立一个“探亲假”,目的是为了解决职工分居等情感需求问题,而且,因为交通等因素制约,耗在路途上的时间就很长,真正团聚的时间寥寥无几。但现在不一样,一般情况下,一天左右就能彼此相见。显然,职工45天的“探亲假”这样一个规定,是效率低下、节奏很慢时代的产物,而其逐渐被人遗忘也就有了必然性。既然不合时宜,与其让其沉睡,还不如明确废止。当然,废止它并不是说,现代人就没有探亲的需要,而是因为,当今社会,人员的自由流动已经变得十分容易,何况,现在还有那么多法定的假日、双休日、年休假等假期,只要不折不扣地执行,是完全可以满足“探亲”的需要的。需要逼问的是,包括休假等这些法定权利,劳动者有没有真正享受到?如果连这些最基本的法定权利都没有一个硬性措施来加以保障,谈论享受探亲假这样的福利是不是过于奢侈?即便再次明确“探亲假”,恐怕也逃不脱流于纸面的命运——这样的“权利”,还要它作甚呢!

[稿源:红网]

[作者:晴川]

[编辑:王俞]

责任编辑: 吴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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