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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眼”岂能丧失公益性?
2012-07-27 08:36

审计发现,广东省有12个市利用社会资金建设28个“电子眼”项目,违反公安部及省公安厅的相关规定,不利于“电子眼”的公益性管理。(7月26日《广州日报》)

这是一个“电子眼”和“摄像头”的时代。每个十字路口,不光有“电子眼”咔嚓你闯红灯没有,还有“摄像头”拍照你是否变更车道、不走机动车道,一旦上路,你必须严格遵守规则,否则,就无路可逃,罚你没商量。

要问“电子眼”和“摄像头”为何如此密集,很快变成天罗地网?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应当是,这项事业有“利”可图。当然,此“利”非彼“利”,此“利”乃赚钱盈利是也。

手头即有一例略作说明。2011年,黑龙江省肇源县公安局和一个叫“共创科技”的公司发生了“不愉快”。两家2007年合同约定,在该县8处信号灯岗和6处公路事故易发路段设置电子警察,所需资金全部由公司承担。公安部门按照罚没款分三年按照70%、50%和30%的额度付给共创公司租赁费,第四年电子警察设备归公安部门所有。事实上,肇源县交警大队只履行了一年合同,结果拖欠该公司200余万元三年未还。(据2011年9月23日《人民日报》)

当时,笔者写过一篇《“电子警察”先天不良,后天必然疯狂》的评论,替肇源县公安局算过一笔账:依据肇源公安所欠200余万元应该按照第二年、第三年罚没款的50%和30%还清,这意味着14个路口的“电子眼”每年应该罚没250万元,才能完成这个还款任务。实际上,第一年的250万元按照70%算下来的175万元,公司应该已经拿到。公安部门赖账,莫非是觉得公司已经收回成本?

再算一笔帐:这14个路口共计有56个“电子眼”,每个“电子眼”每年罚没5万元就完成任务了。这5万元平均到每天,只要抓到一个违章行为咔嚓那么闪一下,200元进账,就已经超额完成任务了。这是一笔容易让许多人忽略的账。笔者怀疑,第一年70%的罚没款分成绝不止于175万元。有可能是肇源公安一算账,你公司不但够本,还赚了一笔。第二年、第三年还想“分红”?没门!

开车上路,只要不是天天走的熟路,要想不被“电子眼”咔嚓,不被“摄像头”拍照,这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笔者开车第一年,被“电子眼”咔嚓掉近2000元,最近几年,每年都有数百元的“咔嚓费”和“拍照费”。几年前,笔者写过一篇《泛滥的摄像头已经成为交警的提款机》的评论,担忧每年巨额的罚没收入被滥用被挥霍。每年审车之际,单笔罚没200元,如果让“审车公司”代办,150元就可以搞定。其中猫腻,早已路人皆知。

啰嗦这些,无非就是要说明,“电子眼”的逐利性远远大过了公益性。安装时,本该财政出钱,实际上变成由企业出资,不但要从罚款中收回成本,还要赚上一笔。俗话说,扎根不正到老歪。企业一旦掌握了执法权,执法牟利只能走向疯狂。比如,有可能和相关部门串通,调整调速器,有意造成司机“被超速”,再将罚款中的一部分捞进个人腰包;有可能在交通违章的认定上,相关部门全凭私人投资方的“电子眼”说话,而不去追究“电子眼”的设置本身是否违规。结果只能是,不仅公众利益受损,政府公信力也在“罚款执法”中流失。

广东在披露审计信息时提到了企业安装“电子眼”问题,引发“私营‘电子眼’拍出错位执法权”的质疑。其实,这种现象绝不止广东所有,全国都存在,人人都受害。不能再让“电子眼”的安装和罚没成为一笔糊涂账,年复一年存在下去了,有关部门应该公开其罚没信息,马上杜绝其逐利行为,所有罚没收入上交财政。只有这样,“电子眼”的公益性才会回归,才会因自身的公信力让你我被咔嚓时,也心甘情愿。

[稿源:红网]

[作者:朱永杰]

[编辑:王俞]

责任编辑: 吴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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