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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温热死人”怎能“私了”
2012-08-07 08:19

“刚刚签了协议……有了一个结果,一会儿就去医院把父亲拉回去,家人都希望他早点入土为安。”8月3日下午5点,心力交瘁的田玲告诉记者。从父亲田保善7月29日高温中暑身亡至此,年轻的她陡然无可退缩地担起“主事”重担,度过了5个悲伤、疲惫的日夜。(8月6日《工人日报》)

据了解,7月26日至29日,西安气温连续超过摄氏38℃。按有关规定,这样的高温,每天露天作业累计是不允许超过6小时的,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露天作业。可是,施工方竟然要求工友“每天干够9个半小时”,而死者更是在“高温下捆绑钢筋达4个半小时”,并且没有一丝一毫的防护措施!在这样的环境中工作不出问题才怪!施工方的冷漠无情让人愤慨。而更让人愤慨的是,出事后的推责狡辩。是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中规定:劳动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因中暑死亡或者中暑后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诚如企业方所说,死者中暑时的确“不在工地,不在工作时间”,但是,高温环境中的连续工作,与其死亡有着必然的因果关联,这一点无法否定。而据医生说,热射病属于最严重的中暑,属长时间在高温、高湿条件下,大强度劳动所致。换句话说,只要有关高温的劳动保护法规得到落实,田保善中暑身亡的悲剧完全可以避免。所以,单纯从这点上说,视为工伤,不仅合情,也合法。“不能按工亡、职业病论,但从同情的角度,可以一次性给2万元”,不仅是对法律的误读曲解,更是对弱者的轻视,对生命的漠视!

“高温热死人”案例,在新《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出台以来,在媒体公开的,这很可能属于首个案例,肯定也不会是最后一个。故而,在很大程度上,对其处理结果就有了导向意义,对社会影响将注定是广泛而深远的。因此,对当事双方谁是谁非,谁对谁错,必须做出有一个明确的结论。尤其是在一个法制越来越健全的国家,像这样人命关天的大事如果首选“私了”,作为劳动者娘家人的政府部门、工会组织,如果不能为他们撑腰,容许甚至帮助企业随便将职工的伤亡通过赔偿了事,这种息事宁人怕麻烦的态度,本身与法制精髓就是背道而驰的,其后果将是灾难性的。所以,对当事双方已经达成的所谓协议,必须果断说“NO”!加大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力度。既然有法可依,有关部门就必须行动起来,严格按章行事,重新梳理事件,为受害方提供法律援助和维权精神支持,依法断案,让企业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这不仅可以告慰死者,也是在维护劳动者的尊严。

有一个担心不得不说。如果按法给予受害者经济赔偿,那会不会强化了某些企业“花钱摆平”的心理?为此,笔者有个建议,就是不仅让企业给受害方“赔礼”,更要“赔情”,就是“道歉”,并使之成为一种惯例。这是释放善意,也是表达善心。毕竟,生命是第一位的,人是第一位的。当一个人内心有愧疚、有悲伤,才会有对死者的痛惜,才会唤起平等意识和对生命的尊重,才会对生者产生最起码的人道体恤。不知以为然否?

责任编辑: 吴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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