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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脱离正义就是伪执法
2012-08-08 07:39

据《三秦都市报》8月7日报道,陕西渭南的陕E00000车4年交通违法931次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近日,又有网友爆出陕西安康的陕G00000车也比较“牛”,交通违法85次有45次被免交奉。

传说中顶级牛气的“0号牌”,接连被曝出交通违法异于常人,人们的目光自然要从违法者转向执法者——陕E00000车4年交通违法931次,难道此车不需要年审的么?交警不能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防范,是对该车车主、驾驶员也是对广大路人的不负责;而对陕G00000车交通违法85次有45次被免罚款一事来说,人们不得不审视交警“自由裁量权”的问题。

翻看交通法规的罚则,我们会看到许多“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之类的表述,只要这类条文前面并无“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等相关的说法,那么,罚款就是非执行不可的,“自由裁量权”只限于在“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之间作出裁断。那么,陕G00000车的45次交通违法都是属于可以“自由裁量”单处警告的么?超牛的车牌超多的违法超轻的处理,对此,交警需要自证清白,对外公开85次交通违法、45次被免罚款的具体处理情况及其依据。

即使45次被免罚款的交通违法处理,都在法律许可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当地交警也得掂量一下“自由裁量”时的价值取向。我们知道,篮球队员犯规多了要给对方罚球,足球场上黄牌会累加成罚出场的红牌,一辆车不断交通违法,难道应该得到的就是不停的警告么?45次“警告处理”,“警告”早已不起作用,只剩“告”没有“警”了,这样的处理,是对该车车主、驾驶员的放纵,后果极有可能会既害了该车车主、驾驶员,也危害路上的无辜民众,交警想必不会不懂这个道理。

最为重要的是,“自由裁量权”需要讲究公平。对于可以从重也可以从轻的处罚,交警对陕G00000车体现了足够的温柔,那么对其他车的车主、驾驶员也是这么温柔的么?陕G00000车交通违法85次有45次被免罚款,交警不妨统计一下当地交通违法处罚的总体状况,看看“警告处理”的概率是否一直这么高。否则,倘若只是对一辆车采取偏轻的“自由裁量权”,对其他车却秋风扫落叶似的无情,那么这样的“自由裁量”,是在选择性执法,是在欺负普通民众,是在羞辱神圣的执法权。

真正的自由从来都是受到限制的,交警的“自由裁量权”也不例外,每一条交通违法处理,都必须经得起检验。歌德说过,“只有法则能给我们自由”,对“自由裁量权”而言,正因为其有一定的自由,所以其受到的各种限制就显得尤为重要。简单点说,赋予交警“自由裁量权”,是为了更好管理交通,而绝不是许可某地、某些交警随自己的好恶进行执法,甚至夹带某些私利来执法,其终极目的是实现法律正义,脱离正义随意使用“自由裁量权”就是伪执法。

[稿源:红网]

[作者:李辉]

[编辑:王俞]

责任编辑: 吴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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