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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沟油窝点封条被撕毁折射监管软弱
2012-08-22 08:01

东莞市长安厦边社区这处“地沟油”加工窝点,已经存在十多年了,之前藏身附近的一处荔枝林,被相关部门捣毁后,半年前又搬到了现在的位置。前日上午,虎门和长安相关部门联合查封后,昨日中午,该窝点封条竟被撕毁,两台货车正在转移窝点内的“地沟油”。(8月21日《南方都市报》)

出现如此戏剧性的结果,更进一步证明了两个事实:一是私自加工“地沟油”者胆大妄为;二是相关监管部门软弱无力。而后者的监管力度,决定着前者的违法程度。

此窝点生产加工“地沟油”的去向“成迷”,更进一步说明其存在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的可能。如果证明其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就当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通知:“利用‘地沟油’生产‘食用油’的,依照刑法第144条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致人死亡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危害的,最高可判死刑”的规定,给当事人定罪。如果证明其没有利用“地沟油”生产加工“食用油”,也应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通知:“违反有关规定,掏捞、加工、贩运‘地沟油’,没有证据证明用于生产‘食用油’的,交由行政部门处理”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

可是,第一次查处,最后是如何定性的,又是如何处罚的,人们不得而知;而对第二次查处,仅带走工作人员而让具体负责人逍遥法外,其中是否有“猫腻”,人们更是不得而知。

再细想一下,如果在第一次查处时,就能按照规定给违法加工“地沟油”者定罪,或者进行严厉的行政处罚,此“地沟油”加工窝点就不可能会死灰复燃;如果在这次查处时,能直接将幕后老板带走调查,也就不可能会发生工人撕毁封条擅自转移“地沟油”的事件。而所有的这一切,除了违法加工“地沟油”者利益熏心,胆大妄为外,与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不力,打击不严,甚至养虎为患,有着直接的关系。

所以说,要想彻底铲除违法加工生产“地沟油”的窝点,必须将违法者“绳之以法”,而要让违法者得到应有的惩罚,必须要建立一支敢管、真管、会管、廉洁、高效的执法队伍。

因此,对相关监管部门存在的问题,也应按照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通知:“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食用油安全监管和查处‘地沟油’违法犯罪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查处。唯有这样,“地沟油”才能在东莞销声匿迹。

[稿源:红网]

[作者:姚明胜]

[编辑:王俞]

责任编辑: 吴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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