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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风头”式惩罚不应成为执法常态
2012-08-22 08:02

因涉嫌私自倒卖收缴文物,青海省民和县公安局总堡乡派出所所长的李勇鹏于2009年被检察机关公诉。近日,媒体接到举报,李永鹏滥用职权倒卖文物,受到行政处分,却被免于刑罚,随后调任该县刑警大队任职。(8月21日《中国青年报》)

公职人员涉嫌倒卖收缴文物,经民众举报后被缉拿归案,这本是一桩为人称道的案例。然而,事件却没有按人预想的方向发展,在铁证如山的证据面前,这位所长竟被“无罪释放”,并且“合法”地穿梭在“公堂”之上。这让人不禁生疑,难道法律在遭遇“干部官员”时,就自我屏蔽,“自废武功”?

回顾整个案件,着实令人不解。经群众举报案情后,青海省公安厅便介入查处此案,后认定“文物回流”系该县公安局总堡乡派出所民警李勇鹏个人行为,并移送检察机关公诉。按照《刑法》第397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这意味着,李永鹏将面临应得的牢狱之灾。

然而最终结果令人诧愕,此次案件掀起的风波平息后,李永鹏不仅没有被刑罚,反而继续混职于执法部门。“避风头”本为惯犯的逃命伎俩,如今却成了公职人员保全自身的“法宝”,实在让人替法律“汗颜”。然而,这并非事出偶然。此前轰动一时的“三鹿奶粉事件”,不少公职人员获罪,然而“奇迹”同样雷同地发生了,“问题官员”纷纷复出,称不能因一次错误就把官员“一竿子打死”。

事到如今,“犯错官员不能一竿子打死”似乎成了一部分人的“免死金牌”,官员犯罪被查处后,等“风头一过”,便悄悄地复出任职。法律威严神圣不可侵犯,这种“伪追责”行径让民众难以接受。若法律威严和执行力受到“避风头”式挑衅,那么将给一些“蠢蠢欲动”的人员提供违法乱纪的“风向标”,他们会想当然地以为,违法后只需“避避风头”便相安无事了。

“一令逆则百令失,一恶施则百恶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倘若有“头衔”就能够躲过法律的制裁,那么有法可循也会导致“无法无天”,法律也就失去了意义。

[稿源:红网]

[作者:谢鹏飞]

[编辑:王俞]

责任编辑: 吴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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