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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满意”是检验司法改革的“试金石”
2012-09-16 08:37 来源:红网

周永康同志在2012年8月27日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全体会议上指出,群众满意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成效的根本标准。要从群众期待的地方做起,从群众不满意的地方改起,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认真落实已经出台的接待群众、诉讼服务、证件办理、信息查询、结果反馈等便民利民措施,加强对执法工作和窗口单位的监督,切实解决执法不公、不廉和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让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周到服务就在身边。(9月14日《人民日报》)

老百姓对法院的评价,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群众对人民法院的热切期待。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创造条件主动上网挨批、搭建平台让老百姓有地方骂娘的实践证明,让“群众满意”回到老百姓的日常生活,老百姓才能在日常经验中发现何谓“司法为民”。而产生这种效果的秘诀在于其介入问题的独特角度和方式。主动上网挨批,让老百姓有地方骂娘是司法为民、广开言路的理念转化为行动。行动是自由的基本前提,或者说自由最终指向的是行动。当行动自由遭到来自社会或者各种限制的时候,人们就开始从广阔的领域撤退,进而开始寻找“自由”的替代品。

“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草野。”司法工作出现问题并不可怕,可怕的是不去正视问题,对老百姓的批评充满戒心、置若罔闻,甚至想方设法去干涉、阻挠,这种做法只能适得其反。因此,主动而为,尊重老百姓的批评权,才能让老百姓对法院的司法行为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甚至是直言不讳、毫不留情地批评,司法行为才能充分反映老百姓的意愿和诉求,司法为民才能有的放矢。

俗话说:“欲使人下水,自己先脱衣。”如果没有老百姓的批评与监督,法院的某些司法人员就可能懈怠、懒惰。司法权就是民众赋予的权力,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从这个层面来说,人民群众满意与否是检验司法改革的“试金石”。浏览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网站网评法院栏目发现,对判决的批评甚至指责,对法院工作人员不检点言行的举报(如,“违法办案”、“玩法律游戏”等刺眼的标题),在这个相当于法院脸面的官方网站上,不管指责对或错,不仅完整保留,还要求被评法院按期答复。

“若批评无自由,则赞美无意义”。据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纪检组统计,自开设“网评法院”以来,全省法院共核查违反“五个严禁”规定的法官及其他工作人员49人,其中3人被移送司法机关,5人被调离审判岗位或受到党纪政纪处理,2人受到其他处理。群众观念和群众感情是法院坚持和实现司法为民的动力源泉和思想基础。只有解决好对群众的感情和态度问题,让老百姓看得到、体会到法院公正司法,司法才能贴近民众,老百姓才能信任司法。正如王胜俊院长所言,“解决制约人民法院工作的各种问题,必须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从人民群众参与司法、见证司法、监督司法、支持司法的实践中寻找方法、智慧和答案”。惧怕批评者可能认为,老百姓的批评会损害司法公信力。但实践证明,允许乃至鼓励老百姓批评法院,非但没有影响法院的形象和司法的公信力,反而让老百姓“心平气顺”。

让群众满意,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说成绩、谈进步,怎么夸张都不过分;谈问题、被指着鼻子骂娘任谁也无法接受。但是,美国学者法兰克福特•J指出:“法官们并不享有牧师那种远离尘嚣的特权。法律给予法官和法庭免受批评的权力并不比给予其他人和机构的大”,“对司法系统和个别司法意见的批评是一个强有力的纠错武器,不应该放弃”。正如英国著名大法官丹宁勋爵《司法之路》中所言,“在黑暗和神秘的地方,公正司法是没有一席之地的。”从本质上看,法官也是纳税人供养的官员,他们代表着人民行使着司法职权。从这个角度上看,让群众满意,关键是要让批评和监督真正凑效,使老百姓反映的问题得到妥善解决,“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最大限度满足人民群众的诉求,最大限度加强对困难群众的司法救助,以最终最大程度地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以实际行动来赢得民心。  [作者:孙灿金]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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