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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好人,才能管住枪
2012-09-24 07:49

21日下午,深圳市公安局正式通报了罗湖公交派出所“9·13”枪案的案情,证实罗湖公交派出所副所长杨旭与民警吴乾春因为工作问题发生争执,冲突中,杨旭用匕首刺伤吴的腹部,吴随之用佩枪枪杀杨旭,后持枪自杀。这一血案震动了警界内部,公安部亦对此事表示高度关注。据南方都市报记者获悉,深圳警队内部,事发后也进行大排查,了解基层民警的心声,对一些情绪不稳定的民警或将暂时取消佩枪。(9月22日北青网)

警察胡乱开枪之耻,实为少数恶警制造。如此因噎废食、矫枉过正,源于对恶性事件的恐惧,是严重泛化的条件反射。心理基础是:将恐惧或痛楚放大,将疑似甚至假相视为实有之物,认绳为蛇,为彻底杜绝恶果的发生,干脆以删除这一极端消杀病毒方式“过度防卫”。

类似恶性事件,蒙上厚重的心理阴影正常,事发后的内部大排查,对基层民警心声的了解,亦属必要之举。然而,“对一些情绪不稳定的民警或将暂时取消佩枪”,貌似防止类似血案之得力举措,却甚为荒唐。

企图以此支撑安全,实无底气。从血案现场来看,杀人器械除了枪支,还有单刃匕首、伸缩警棍。除了单刃匕首、伸缩警棍,可以替代枪支的器具太多,有手铐、木棍、桌椅、扳手、老虎钳子乃至裁纸刀,还有汽柴油、炸药,还有石块、坷垃等抛掷物,还可以用牙咬、用掌推、用脚踢,冷兵器时代值得借鉴的就极丰富,制造惨痛的方式无穷无尽,一旦为“善假于物”的情绪不稳定的警察掌握,同样潜伏巨大的安全隐患。

警察该佩的枪当然还是要佩。《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规定了佩枪的基本条件:一、依法履行职责;二、有必要使用枪支。关于用枪的情形,《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均规定得清清楚楚。然而,近年来,对于警察是否佩枪,竟然颇有争议。据报道,某地近三百名警察的手中,竟没有一支手枪,并非装备不足,而是因为一些地区屡屡发生警察胡乱开枪致人死亡的惨剧,才使其手中的枪支被全部上交。这种情形还不仅限于局部地区。

与枪支佩发严重不足形成强烈反差的是,在一些地区的公安机关,枪支竟成了标志身份与地位的“奢侈品”,把枪支作为一种装饰甚至是一种“待遇”,满足少数特权之需求,或不分警种、不从实际出发、不加选择地滥发枪支……

管好人,才能管住枪。并非只有逞威风、耍特权、丧失理性的恶警情绪不稳,还有临时性情绪不稳的,有为获得枪支、一个阶段内将情绪稳下来的……必须依赖于法纪法规来进行控制,消灭持枪行为不可管控的随意性,真正让指挥链上的环节缺失、错位为零。需要下功夫解决的,是在应当射中的目标出现时扣动扳机。对于随时有可能胡乱开枪的警察,不让其佩枪远远不够,因为这些人本不该进入警察队伍。

“情绪不稳或暂停佩枪”,让警察形象很受伤,其致命危害,绝不仅止于伤筋动骨。

[稿源:红网]

[作者:窦永堂]

[编辑:王俞]

责任编辑: 吴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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