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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动型自首”散发“官官相卫”腐臭
2012-09-27 07:54

广州中院2008年-2010年三年审理的贪污受贿一审案件中,每年的自首率都在六成左右。分析认为,自首率如此之高是因为在立案查处之前,当地党委、纪委或嫌疑人所在单位往往出于挽救之情,给其坦白交代的机会。立案或采取“双规”、“双指”措施前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均给予了自首情节的认定。这被理论界称为“准自首”或“被动型自首”。(9月26日大河网)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六成贪官自首,你信吗?为什么我们见识到的贪官,无不为掩盖罪行绞尽脑汁呢?有的天天把廉政挂在嘴边,对腐败现象仿佛痛心疾首;有的不断打扮光辉形象,仿佛“正者无敌”;有的布衣蔬食,仿佛两袖清风,可惜就是少有自动投案、洗心革面的。侦查实践也证明,行贿人、受贿人未被纪检等部门调查而主动投案的概率其实较低。

原来,六成“自首”并非多有自动投案,而是“在立案查处之前,当地党委、纪委或嫌疑人所在单位往往出于挽救之情,给其坦白交代的机会。”立案或采取“双规”、“双指”措施前如实向组织交代问题的,司法实践中一般均给予了自首情节的认定。贪官并不傻,在瞒无可瞒、逃无可逃的情况下,有这样的“自首”机会,何乐而不为呢?显然,这样的“自首”,是所谓的“准自首”或“被动型自首”,不是每个人在立案查处前都能享受到的。

“准自首”或“被动型自首”,认定宽泛,“人治”色彩浓厚,不符合法治精神。“准自首”或“被动型自首”,给腐败分子以可乘之机,使腐败分子得不到应有的惩处,容易强化腐败分子、“准腐败分子”的“优越感”和侥幸心理,不利于遏制腐败现象。“准自首”或“被动型自首”,当地党委、纪委、公诉机关出具认定自首情节倾向意见或上级领导定“调”,难保没有“官官相卫”的腐臭。

罪犯是人民之敌,对待敌人应该像秋风扫落叶一样冷酷无情,何必太仁慈!“准自首”或“被动型自首”让人充满疑惑。“自首”六成,官官相卫有几成?“仁慈”的背后,是否有利益牵扯或其他不可告人的秘密呢?

[稿源:红网]

[作者:龚朴磬]

[编辑:王俞]

责任编辑: 吴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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