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教知识 建德新闻网
0571-58318323
我要投稿
建德市新闻传媒中心 主办
您当前的位置: 建德新闻网 > 建德频道 > 市场监管 > 宣教知识

微信扫一扫分享

不要把刑事和解程序变成“议罪银”
2012-09-27 07:55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新增刑事和解程序,并做专章规定,预计今年12月出台。根据解释,嫌犯触犯刑法,但可能是轻微犯罪,或事后得到被害人谅解,今后可能不予起诉或从宽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对于“花钱买刑”的质疑称,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限定和解范围。(9月26日《河南商报》)

这个司法解释的立足点是“尊重与保障人权”,在实践中讲究运用“宽严相济”的方法,因此提出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在事后取得被害人谅解,即可能被免予起诉或从宽处理。但是,此举也可能存在漏洞,很多民众甚至将其与清朝的“议罪银”制度画上等号。其中的担忧在于,刑事和解程序可能会成为部分富裕阶层违法犯罪的保护伞——只要与受害人达成和解,那么就有可能免于起诉,甚至根本不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换句话说,是不是只要事后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不管是用什么方法,也不管这个犯罪嫌疑人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有多恶劣,都可以获得从宽处理甚至免于起诉呢?会不会出现犯罪嫌疑人通过金钱交易或者用其他方式威逼利诱受害人同意“谅解”其犯罪行为,从而为自己减刑?这些问题在司法解释中并没有提及。

法律的威严就在于不论出于什么原因,只要触犯了法律,就必须受到制裁,而现实生活中却屡屡出现另一种情况,就是只要有权势、有财富,就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这也是导致我们现在缺乏安全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为我们谁也不知道,自己会不会成为另一个李启铭眼中的蝼蚁。当我们在考虑死刑、重刑中,剥夺犯罪嫌疑人改正的机会是否过于严苛时,有没有想过那些被害人、潜在被害人的权利要怎么来保护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说,为了化解社会矛盾,要积极实践刑事和解制度,并作为特别程序规定在法律里适用好,做到“案结、事了、人和”。但笔者以为,一个案件的了结并不只是关系到嫌疑人和受害人两个方面,还有其引起的社会效应和对公众意识的引导作用。在大力倡导建立和谐社会的今天,我们不能放弃那些应该有的原则和底线,坚持法律的公平公正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

[稿源:红网]

[作者:庄磊]

[编辑:王俞]

责任编辑: 吴运河

扫一扫关注官方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