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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人被“公证死”,责任追究不可缺
2012-11-30 09:14 来源:红网

一个多月前,健在的骆老太被“公证死”、房子被陌生人以儿子名义继承的事件。无独有偶,69岁的罗娭毑说,自己也遇到了类似的情况:“亲生儿子把我公证死了,占有我的房子后,抵押出去还债。”巧合的是,这两起事件的公证书均出自长沙市蓉园公证处。(11月29日《潇湘晨报》)

该公证处在很短的时间内居然“公证死”了两位活着的老人家,这是一般的错误吗?当事人和单位领导最起码应该向受害者道歉吧?他们不但没有这样做,反而对待记者的追问脸不红不白的,就好像啥事都没发生一样坦然自若。出具公证书的刘某在电话里称“没印象,不记得出具过这样的公证书”;该公证处一名负责人称,他对此事暂不知情。这两位真是太极高手,不费吹灰之力就把责任一推六二五啦,这让人怎能不气愤不已呢?

他们的抵赖是徒劳的,纵然说得天花乱坠也没有任何用处,他们的错误是七个和尚打一把伞——遮盖不住的,白纸黑字的公证书就是证据。他们在办理公证时,没有严格审查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正是因为他们玩忽职守才造成两位老人家被“公证死”。受害人应该向司法部门反映情况,让他们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假如他们存在出具虚假公证的故意,那就应该让他们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让他们吃一堑,长一智,免得再把活人“公证死”了。

公证处是国家公证机关,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公证人员办理假的公证事项,那绝对属于违法行为,公证处及公证人员将被追究法律责任。试想,公证处都不公正了,竟然比阎王殿还厉害把大活人轻而易举地“公正死”了,这是对法律的嘲弄,这是对人民的不负责。假如违法的公证员、领导和公证机关不受到应有的惩罚,不赔偿受害人损失的话,那让群众还如何相信法律呢?

责任编辑: 吴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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