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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柜概不负责”源于契约精神缺失
2012-12-18 08:55 来源:红网

最近浙江慈溪秦小姐在银行取钱时,工作人员失误多给了1600元,银行发现后马上与秦小姐联系要求归还多给钱款,秦小姐没有理会。她认为自己并没有过错,而且银行总是“离柜概不负责”,在这件事情上她也“离柜概不负责”。最终银行以“不当得利”将秦小姐告上法庭并胜诉。(12月17日《今日早报》)

客户与银行之间的矛盾纠纷历来都是兴讼的焦点,但在惯常印象中,一般都是弱势一方的客户因权益受损对银行提起诉讼,而很少听闻银行哭闹着向客户索赔。对于此次银行诉客户案,虽然司法已作出裁量,但附着在此案身上的讨论价值却不能因为一纸判决戛然而止。

从纠纷来看,既然银行摆出“离柜概不负责”的牌子,这就公开表明了交易双方地位平等,权责对应的契约关系。即使“离柜概不负责”的契约由银行单方面制定,但从契约理论而言,其适用主体一定是双方的(任何单独一方都不构成一个完整的契约),作为“理性经济人”的银行,当然深谙此道。但银行的狡黠之处恰恰在于此契约的吊诡:若客户因自身失误导致权益受损,囿于“离柜概不负责”的契约,很多人只能作罢。而即便有人本着权利义务对等的契约伦理试图维权,届时银行又可以说“离柜概不负责”的契约无合法性支撑,客户最终还是无功而返;若是由银行失误导致自身利益受损,银行却可以追回客户“不当得利”,因为“离柜概不负责”的契约本身就是不合法的,对薄公堂之时完全可以扔掉这块毫无价值的“臭皮囊”。不管怎么说,银行都是“稳赚不赔”。凭借此等智慧,难怪人家“利润高得都不好意思公布”了。

之前有英国小镇取款机因故障出现双倍吐钱的情况,当地居民闻讯排队取钱,银行非但不追究客户责任,反而向他们道歉,因为“出错的是银行,而不是客户”。而在中国,银行出错的情况也很多,但为什么最终还是要由客户来买单?这至少有两个原因。其一,契约制定脱离法治框架,违背民主程序,比如“全额罚息”条款,比如“离柜概不负责”的规定,都是由银行单方面制定,事先完全没有征求过客户意见。其二,客户话语权孱弱,维权困难。一方面因法律知识付之阙如,屡屡被银行钻法律空子,做了“冤大头”;另一方面,即便个别人权利觉醒,维权渠道也很逼仄,唯一可能奏效的途径只能是司法救济,但往往因势单力薄,或草草收兵,或铩羽而归。而在日本,金融监管厅要求金融机构制定有效的投诉处理程序,银行必须公示处理情况,否则要对其课以高额罚款。在中国,此类规定乏善可陈。

刚刚结束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坚定不移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就必须培育完善的市场契约精神,改善市场主体失衡的话语权,创造一个开放平等的博弈环境,唯如此,我们才能真正完全地实现市场经济的建设。

文/王言虎

责任编辑: 吴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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