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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并非“罚款越高效果越好”
2013-04-10 07:54

《深圳经济特区控制吸烟条例》修订稿中,对于未履行控烟职责的行为,拟大幅提高罚款额度,且新增不少罚款项目。条例修订稿规定,禁烟区吸烟罚款拟从20元增加到500元。禁止、限制场所经营管理者未履行控烟职责且逾期不改,罚款由500至3000元提高到3万元。条例修订草案还新增不少罚款项目,罚款金额均为3万元或2万元。(4月8日《南方都市报》)

现行《条例》规定的禁烟区吸烟罚款20元,的确低于天津和上海50—200元、哈尔滨200元。这样看起来,经济发展水平不弱于上海的深圳,对“顶风作案”的烟民似乎罚得太少了,起不到震慑作用。所以,就应该提高禁烟罚款标准,好让烟民“肉痛”——控烟禁烟部门的逻辑显然就是,禁烟罚款应该越高越好,因此要把深圳针对烟民、禁止和限制吸烟场所经营管理者的罚款标准,统统抬高到津沪哈穗之上。

这个逻辑是大错特错的。如果禁烟控烟落实到位,普通烟民处处受限,那么20元/次的罚款标准也足以让其收敛。对于那些收入较高或能找到地方“报销”禁烟罚款的人而言,因吸烟被罚款,还可能被媒体、网络曝光,也是丢面子的事情。

实际上,不光是深圳,现有罚款标准更高的哈尔滨、广州、上海等城市,禁烟控烟工作做得并不好,除了机场、车站等公共交通场所,办公场所、经营场所禁烟控烟仍形同虚设。这源于相关监督执法“只打雷不下雨”,让烟民的违规、违法得不到过问。这很能说明,罚款标准高低,并不能直接决定禁烟控烟工作的成效。

当然,《条例》修订稿不仅大幅调高了罚款标准,还理顺了禁烟控烟制度。修订稿起草者或许会辩解称,“双管齐下”,让禁烟控烟监督执法得以落实,更高的罚款标准的震慑作用也能体现出来。“罚款标准越高,则执行越好”的逻辑从来就是不存在的,罚款超出了某个合理的临界值,受罚对象就很可能抗拒处罚。广州市稍稍严格执行对在禁烟区吸烟烟民罚款50元的规定时,就有不少受罚者夺路狂逃,难道修订稿起草者有意在深圳重现这一幕?

自然,政府多部门联合行动,投入大量的执法人员围堵,还是可以让烟民无路可逃、就范认罚的——问题是,这种运动式执法绝难常态化,禁烟控烟监督也很可能因此又回到20元/次罚款标准也无人落实的尴尬状态,到时候怎么办?是检讨错误,还是把罚款标准再涨到一个离谱的高点?

文/郑渝川

责任编辑: 吴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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