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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不可多得人才”加深社会断裂
2013-05-05 09:28 来源:红网

 

5月4日有媒体报道了中国铁建电气化局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李汝军侵占行贿款一事,并在副标题中写道:“因是‘不可多得的人才’,并有悔罪表现被判缓刑。”

乍一看标题,足以令人产生愤懑情绪: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已被刑法学界批倒斗臭的“能人犯罪网开一面”竟然复活!且应用到了司法实践中!详细查看报道,却发现被标题迷惑了。

标题的最大特点是博人眼球、脱离具体情景。被置于标题之中的“不可多得的人才”切断了与其他量刑情节的联系,从而造成了巨大的误解。

按照刑法规定,量刑情节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法定情节中规定,自首后又有重大立功表现,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没有造成损害结果的,应当免除处罚。该案中,李汝军不仅自动投案,而且主动供述其他人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赃款也全部追回。种种情形,已经符合了应当减轻处罚的条件。法院做出缓刑判决不足为奇。

况且,法院仅仅采纳了“不可多得的人才”的意见而已。细查报道,新闻的最后一句应为法院判决语:“鉴于李汝军在配合有关部门调查他人的问题时主动供述了其侵占公司财产的事实,自动投案并基本能够如实供述,确有悔罪表现,赃款已全部追缴,法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由此看来,法院并未将“不得多得的人才”作为主要判决事由。

其实,法院采纳该意见也并无不妥。酌定情节中包括一项:“犯罪分子的一贯表现”。李汝军能力突出,曾做出贡献,应属于一贯表现的范畴。当然这只是酌定量刑情节,采纳与否、能否作为量刑的依据,法官有着自由裁量权。

由此看来,媒体脑中并无严谨的法律精神,为博人眼球,硬生生地单向度炒作“不可多得的人才”。媒体脑中恐怕最多的是一种消费意识:狠狠地消费网友对司法不公现象所积攒的愤恨,间接增加媒体的被关注度。这不,网友们已经被鼓动起来了。“不可多得的人才”已成众矢之的,骂声如潮。网易论坛上的跟帖已达一百多页,迅速爬升成为跟帖热榜。

美国幽默作家罗杰斯喜欢说一句话:“我所知道的事情都是从报纸上读来的。”在很大程度上,新闻媒介决定了我们对这个世界的认知地图。媒体的责任是沉甸甸的。当一条操作不当的新闻非但没有激起市民理性的反思,反而成为加深社会断裂的助力时,媒体人心中何想?媒体人当三思!

文/温江桦

责任编辑: 周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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