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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逼干部财产申报,抽查不是唯一选项
2013-05-06 07:54

以2002年开始在各地方开始陆续施行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为基础,中纪委正在拟定对包括“财产信息”在内的重大事项报告进行全国抽查的工作方案。尽管“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已经实施十余年,且其涵盖范围不断扩大,相关规定也不断细化,但由于缺少审核环节,瞒报、漏报、转移财产的情况时有发生。(5月4日中国日报网)

备受国人关注的抽查“干部财产申报”即将出台实施了。相信它的出台是反腐法治制度建设的一大进步。

实际上在今年1月21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的中纪委十八届二次会议上。首次提出对领导干部个人申报材料进行抽查。随后,上海、广州等地开始试点抽查干部个人申报。据专家介绍,试点地区大体按15%~20%的比例进行抽查。

从广东、上海两地目前的情况看,抽查还处于进行状态,政策的效果尚难评估。

因此,笔者对抽查“干部财产申报”持谨慎的态度。面对当前严峻的反腐败形势,如果说仅靠出台一部规章制度来达到一劳永逸的效果来,无异是天方夜谭。

我们知道起草一部好的制度,既需要管理层在制定之前主动运用多种平台广泛征求民意,也需要制定之中的反复比较、论证,甚至充分博弈,更需要强有力手段来付诸实施以及对实施之后效果、社会反响等进行科学的、全方位的评估。

早在1995年中央就出台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等相关文件,2010年又出台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将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事项列入报告内容。并明确了诸如有关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隐瞒不报等情节的问责规定。

所以,我们从来不缺这样或那样的规章,缺的是对规章的执行,多的是对规章的置之不理。所以才会出现近期发生的“表哥”、“房叔”等现象的发生,凸现出了“干部财产申报”的尴尬困境。

因此,治理“干部财产申报”的乱象,并非只有“抽查”这个唯一选项,须多管齐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一方面要尽快修订、补充完善科学的抽查监管措施和办法,形成长效的法律机制;另一方面要除了采取信访和媒体曝光外,还要采取严厉的法律手段来惩处,杜绝“干部财产申报”出现“零举报”和“昙花一现”等现象。同时,动员全体社会力量,鼓励广大民众积极的参与监督,畅通社会民众行政诉讼通道,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

文/乔建平

责任编辑: 吴运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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