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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皆大欢喜的法理“拔河”
2014-04-24 14:39

“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这样的处理结果我们很满意。”随着当事人双方在调解协议书上签下了自己的名字,一桩普通民事纠纷又得到了妥善的解决。

从事司法调解工作三年有余,这样的场面见过不少,当事人双方往往从最初的剑拔弩张、势如水火到最后的握手言和、皆大欢喜,在这当过程当中,人民调解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犹如武侠小说中的神功“化骨绵掌”总能化怒气于无形,化干戈为玉帛。

什么是人民调解?从书面的定义来说,人民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的一种,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规范为依据,为民间纠纷、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劝告,促使他们互相谅解、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活动。说得通俗易懂一点,就是当“和事佬”、“老娘舅”。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既在法律之内,又在法律之外,说它在法律之内,是因为它必须以法律法规为依据开展工作,说它在法律之外,是因为它拥有自己“人性化”的商量余地。

一次,大慈岩镇某村民方某(化名)在修缮祠堂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当即昏迷,经医疗司法鉴定方某(化名)颅脑损伤致偏瘫,颅骨缺乏6平方厘米,评定为人体损伤残疾程度五级,一级护理依赖。由于方某(化名)是受另一方李某(化名)雇佣,双方属于雇佣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李某(化名)需承担赔偿责任,可对于赔偿的具体数额双方一直没有谈拢,导致双方的情绪都有些火爆,关系异常紧张。

在得知这一情况后,司法所立即主动参与化解工作。为了缓和紧张的气氛,调解人员先分别与双方当事人或家属代表进行了深入的沟通和交流,了解情况,询问困难,站在中立的立场向方某(化名)家属解释了法律规定,由于方某(化名)在高空作业中自己未系安全带,也需承担一定的责任。接着又向承包方李某(化名)讲述了方某(化名)的实际困难和经济状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在达成了一个合适的赔偿数额之后,承包方还表示愿意另外支付2万元给方某(化名)家属用于生活开支,至此,事情取得了圆满的解决。

同年,大慈岩镇某村村民汪某(化名)驾驶电瓶车搭载妻子李某(化名)在回家途中与同样驾驶电瓶车的徐某(化名)发生碰撞,三人都有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汪某(化名)腿部伤势较为严重,经认定汪某(化名)负主要责任。经过调解,双方同意达成赔偿协议,由汪某(化名)赔偿徐某(化名)医药费等费用合计两万四千元,可汪某(化名)也向调解人员说出了自己的难处,“自己和妻子平时也都是务农为生,本身就不富裕,现在自己受了伤也需要治疗,一时难以拿出这么多钱用以赔偿徐某(化名)。”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与徐某(化名)进行了沟通,最后,达成一致协议,由司法所为见证,汪某(化名)先行支付徐某(化名)医疗费一万元,其余一万四千元在往后半年内按照约定期分3次付清。

一桩又一桩这样的调解案例,使得调解工作“老娘舅”的形象深入人心,越来越被群众接受和认可,被群众亲切地称呼为“老百姓自己的法庭”。正是这样一项工作,这样一支队伍,以法律为准绳,以公平为基础,以人性化为原则,在法律和情理之间不断“拔河”寻求平衡,力求让每一位当事人都能取得自己满意的结果,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化解群众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誓言和承诺。

(通讯员 邵骁亮)

责任编辑: 蔡志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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