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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陷阱知多少
2012-07-02 21:25

 

工商部门执法检查 让“霸王条款”现出原形

 

 

当今,房子是最“奢侈”的商品,一个普通家庭购买一套房子可以说是倾其所有,甚至还要花费自己几十年的时间向银行还贷。就是在这样一件相当不容易的事情上,还往往出现各种各样的陷阱和纠纷。

商品房交易活动中,房产公司往往会受商业利益的驱使,擅自篡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在合同中增加一些“霸王条款”以免除自身责任、加重买房者负担、排除买房者主要权利。这些“霸王条款”混杂在合同的各个款项中让买房者防不慎防,掉入合同的陷阱。

为进一步遏制商品房买卖领域“霸王条款”的出现,维护买房者合法权益,营造规范、有序、和谐的房产市场消费环境,今年6月中旬起,工商建德分局开展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专项检查行动,由此打响了建德市整治商品房买卖合同“霸王条款”实施阶段的第一仗。

截至记者发稿前,工商建德分局共出动检查人员81人次,对全市现存的34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检查商品房买卖合同327份。通过检查,立案查处1家,责令整改15家。

据市场合同监管科科长黄海平介绍,我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均选用《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也就是一种采用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根据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房地产公司必须将正在使用的商品房买卖的格式条款到工商部门备案,并且必须严格按照备案过的格式条款进行操作,不可擅自增添、篡改已备案的格式条款。此次执法检查的目的就是对房产公司“应备不备”、“备而不用”、“随意修改”等不合规定的行为进行整治,要让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霸王条款”现出原形,加以打击、整改,维护好买房者在商品房买卖中的合法权益。

工商建德分局向记者展示了一些检查中发现的不平等“霸王条款”:

“霸王条款” 1房产商限定维权方式,使购房者放弃维权

某家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第二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中这样写道: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提交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的方式解决。

工商执法人员分析:

将解决方式直接选定为“杭州市仲裁委员会”就是一种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原本按正常的合同,买房者在这一条是可以选择在当地人民法院提交仲裁来解决争议的,但房地产商却在合同中直接固定为“杭州市仲裁委员会”,这就意味着买房者想要解决争议就必须到杭州市仲裁委员会解决,这就极大的限制了买房者的维权途径。假如开发商本身是杭州人,而买房者是建德人,那这明显就给开发商带来了便利,增加了建德人维权成本和不必要的麻烦,使许多买房者不得不最终放弃维权。

责任编辑: 张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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